第八章 造價和進度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計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分別在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商務部委托設計監理企業(或設計審查企業)對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進行審核。
第四十七條 經商務部審定的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作為項目造價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編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完整體現設計內容,綜合考慮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
第四十九條 投資估算和工程概算編制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五十條 商務部嚴格控制成套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商務部和受援國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商務部推行對外援助工程保險制度。
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根據規定辦理工程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屬于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按規定辦理保險的,自行承擔損失。
第五十二條 對于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范圍之外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政策性調整、政治性風險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經批準的重大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較大增減,商務部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合同價款調整事宜。
第五十三條 成套項目考察、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的實施期限,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合理確定。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任務。
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分階段對項目專業考察、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成套項目實施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商務部同意后,由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同受援國有關機構商定。
第五十五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期向商務部和受托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可能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事項應當專題報告。
第九章 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實施人員管理制度。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選定的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和成套項目管理專家崗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 商務部推行貫標制度,建立項目貫標體系過程監控和階段審核機制。商務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貫標審核機構在成套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施工企業貫徹GB/T19000質量體系標準和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情況進行審核。
第五十八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出口物資檢驗檢疫制度。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援助出口物資的驗放手續。
第五十九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施工質量驗收制度。驗收工作應根據中國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條 成套項目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原則。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應當遵守《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06年第15號令)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務部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指導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開展防范恐怖主義威脅工作。
第六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重大成套項目聯合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派組赴施工現場排查質量和安全隱患,督促有關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執行對外援助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實施主體應當及時整理、妥善保存相關技術資料。在項目對外移交后2個月內,提交工作總結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六十四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評估制度,對成套項目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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