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標和議標
第十一條 商務部通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選定成套項目的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組織成套項目招(議)標,商務部對招(議)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商務部組建和管理對外援助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在組織成套項目施工任務招標時,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專家委員會承擔評標工作。評審專家庫專業類別不能涵蓋的項目,評審方式由商務部決定。
受托管理機構在成套項目施工任務議標以及考察任務、勘察設計任務、施工監理任務招標和議標時,可以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專家委員會承擔評標工作,也可以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評標工作。
第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根據評標專家委員會或評標單位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企業推薦意見,并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程序確定中標企業。
商務部設立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招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投資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成套項目決標事項進行程序性審核,并提出監督意見。
中標候選企業或中標企業實質性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的,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在其他中標候選企業中依次選定成套項目實施企業,或重新組織招標或議標。
第十六條 規模較大或工藝較復雜的成套項目,商務部可以決定劃分標段招標或邀請企業聯合體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成套項目投標企業擬在中標后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性、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擬分包內容、分包金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資質。
中標企業不得將中標的成套項目轉包或將應由其完成的成套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分包單位。主體性或關鍵性工作不允許分包。
分包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其承擔的分包任務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條 成套項目考察分為可行性考察和專業考察兩個階段。符合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可行性考察和專業考察可以合并進行。
第十九條 考察企業組建的考察組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考察組成員的技術專業配備應當能滿足工作需要。考察組成員、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計劃和技術搜資提綱應當在考察組行前報商務部審定。
第二十條 可行性考察企業應當全面了解和匯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資料,分析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經濟技術的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向商務部提出項目可行性意見。
可行性考察企業應當對考察結果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責。項目可行的,考察搜資結果應當滿足方案設計和編制項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匯集項目建設的經濟、技術資料,詳細了解受援國有關設計規范要點、技術標準和常規做法。按照商務部批準的方案,同受援國有關機構商定項目建設場址、設計方案、建設標準、雙方分工等事宜。受援國有原則性修改意見的,應當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商務部審批。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根據工程設計需要進行全面踏勘,擬訂工程詳細勘察方案。
專業考察企業應當對其匯集資料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責。考察搜資結果應當滿足設計、概(預)算編制和施工任務招(議)標的需要。
第五章 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工程勘察,并編制勘察報告。工程勘察應當滿足項目設計的需要。
受援國自行勘察的項目,勘察結果的準確性由受援國負責;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對受援國提供的工程勘察資料進行審核,并對勘察結果的適用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成套項目的設計應當遵循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美觀大方的原則。
設計企業應當依據中國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設計規范和標準,充分考慮受援國當地自然條件、建筑風格、常規做法等實際情況進行設計并編制設計文件。
第二十四條 成套項目設計一般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
技術簡單或有特殊需要的項目,可以采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第二十五條 經受援國確認的方案設計是初步設計的基礎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當滿足編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圖設計的需要,初步設計概算編制應當符合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初步設計完成并經商務部審查后,設計企業應當將初步設計文件提交受援國有關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滿足項目施工、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實施招(議)標的需要。
施工圖設計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規范或標準圖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設計內容由設計代表現場設計。
第二十九條 設計企業完成施工圖設計后,商務部委托設計監理(設計審查)企業進行施工圖審查。通過后,方可用于項目施工和招(議)標。
第三十條 設計企業應當參加設計交底會,全面介紹考察、設計工作情況,就設計文件進行解釋和答疑,并就有關技術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設計企業應當按合同規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設計代表應當從參與項目設計的專業人員中選派。
設計代表負責設計圖紙解釋,協助施工監理工程師督促施工企業按圖施工,提出工程變更處理意見,參與施工質量驗收。
第三十二條 成套項目竣工后,設計企業應當按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竣工圖應當全面、如實反映竣工工程狀況。竣工圖作為政府間項目移交證書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