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有股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二條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國家農發辦批準后,轉讓方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或者實施全面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四條 在清產核資或者全面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作為確定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股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須在獲得國家農發辦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股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國有股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構成情況;
?。ㄈ┕蓹噢D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ㄋ模┺D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備案情況;
?。┦茏尫綉斁邆涞幕緱l件;
?。ㄆ撸┢渌枧兜氖马?。
第十六條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辛己玫呢攧諣顩r和支付能力;
?。ǘ┚哂辛己玫纳虡I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采取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轉讓國有股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農發辦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一條 國有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D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ǘ┺D讓標的企業國有股權的基本情況;
?。ㄈ┺D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股權交割事項;
?。ㄎ澹┺D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ò耍┖贤兏徒獬臈l件;
?。ň牛┺D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 國有股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國有股權取得的凈收入,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國有股權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股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股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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