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br/>
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除該條中有關設立“公路征費稽查站卡”的規定,并將這一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br/>
三、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其他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
第四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國道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二章 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為依據,并與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配合。
第七條 國道發展規劃由交通部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省道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交通部備案。
縣道發展規劃由地級市(或相當于地級市的機構)的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鄉道發展規劃由縣公路主管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專用公路的建設計劃,由專用單位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當地公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于社會運輸。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運輸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或者縣道。
第九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
公路建設還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以工代賑的辦法。
第十條 公路主管部門對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橋梁、隧道、輪渡碼頭,可以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集資和貸款。
通行費的征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制定。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定新建公路或者擴寬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設施需要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修建公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修建公路,應當同時修建公路的防護、養護、環境保護等配套設施。
公路建成后,應當按規定設置各種交通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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