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標志著已暫停兩年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在嚴格監管下解禁。
投資者條件首次明確界定
《辦法》規定,收費公路權益包括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公路收費權轉讓是利用市場機制吸收社會資金和外資參與公路建設的一種融資方式。近年來,通過公路收費權轉讓獲得的資金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路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但實踐中也存在著隨意轉讓、越權審批、轉讓行為不規范等問題。
此次頒布的《辦法》針對現實問題新規范的內容,明確了轉讓公路收費權應征得該公路的債權人、質權人、所有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同意;公路收費權受讓方的企業所有者權益不得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禁止分段轉讓、捆綁轉讓、不承繼義務轉讓、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等。這些新的規定規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條件和門檻,可以防止部分投資人利用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謀取不正當利益,防止不規范的交易行為。
收費期限不能重復計算
交通運輸部體法司司長何建中表示,《辦法》其中很多條款是根據近些年來管理中暴露的一些問題所做的細化規定。
例如,原來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中西部地區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過5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地區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比,《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地區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雖然僅僅是多了“累計”二字,但是防止了收費期限重復計算。這些更加明確、細化的描述,將有效防止鉆法律的空子,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設立“三保險”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規定在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前,政府還貸公路、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和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其收費權轉讓要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其收費權益轉讓要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另外,不得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必須通過一定的轉讓程序。
價值評估、公開招標,以及禁止無償轉讓,三項具體制度成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三保險。同時,《辦法》還規范了轉讓合同的條款,這將有利于引導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的規范簽訂,避免目前因為合同不完善或缺失而引起的收費公路權益糾紛。 (陸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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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違規嚴重
國家審計署今年2月27日公布的《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指出部分收費公路經營權存在轉讓不規范問題。一是地方政府越權和違規審批經營權轉讓項目64個,占轉讓項目數的60%。二是用銀行貸款抵頂轉讓金。部分地方轉讓18個項目獲取的243億元資金中,有170億元是受讓方以被轉讓公路作質押取得銀行貸款支付的,占70%。三是經營權轉讓程序不合規。一些項目招投標流于形式,不經評估或壓低轉讓價格等對外轉讓。四是少數地方領導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公路經營權轉讓,一些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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