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郭鯤)昨天,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共同頒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違規多次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一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時間如果已經超過收費期限2/3,就不得轉讓其收費權,而經營性收費公路轉讓收費權后,累計收費期限不能超過25年。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重啟
記者了解到,原國家交通部在2006年12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界定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設立經營性公路或人為改變政府還貸公路性質,并規定在國家新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頒布實施之前,暫停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的轉讓。昨天,三部委聯系頒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標志著凍結了兩年之久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將重新開啟。
三種情形禁轉讓收費權
根據《辦法》,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違規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辦法》規定長度小于1000米的兩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二級公路,以及收費時間已經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將不得轉讓收費公路的收費權。
公路收費權禁分段轉讓
此外,《辦法》還就今年一些地方出現的將一條收費公路進行分割轉讓收費權,明確規定在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時,不得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不得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并且不得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針對目前社會上存在以被轉讓公路作質押取得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的現象,《辦法》對公路收費權受讓方的條件和資質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受讓方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
累計收費期限禁超25年
《辦法》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作為例外,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作為例外,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不得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通行費標準。
背景 違規現象普遍
審計署在2月27日公布的報告中,曾提出過公路經營權轉讓不規范的問題。在10個省(市)106個公路經營權轉讓項目中發現,地方政府越權和違規審批經營權轉讓項目64個,占轉讓項目數的60%。此外,用銀行貸款抵頂轉讓金現象普遍,部分地方轉讓18個項目獲取的243億元資金中,有170億元是受讓方以被轉讓公路作質押取得銀行貸款支付的,占70%。不僅未達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公路建設的目的,還讓一些單位以極低的風險代價控制了巨額公路國有資產,并從中獲取巨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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