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游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新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游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游艇系指僅用于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新西蘭有關法律規定,游艇系指僅用于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規例規定,游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游艇、充氣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只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游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并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議和租購協議的條款租出者除外)。
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游艇的定義,《規定》將游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紤]到游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于《辦法》所稱的“游艇”。
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游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范圍,超過這一范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游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松,采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游艇業主、游艇制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游艇,導致游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游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游艇的檢驗和登記:
游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游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游艇管理比較寬松,如加拿大、新西蘭和香港。
在歐盟,2003年出臺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制造還是進口歐盟的游艇(主要對98年以后制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志。在英國,其《大型游艇法》出臺后,要求新大型游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于已建成的游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缎〈ㄒ帯返?、4、5、6條,要求游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游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游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新西蘭不對游艇進行檢驗。
不難看出,游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游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游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于各國游艇管理的方針。
我國游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目前,我國游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游艇制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游艇檢驗管理不宜過于寬松,以免影響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于嚴苛,以免影響游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游艇檢驗方面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游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或者認可的游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并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
關于游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游艇的登記采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注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游樂船只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游艇必須申請檢驗后方可發牌照。船舶注冊登記是自愿的:經過注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注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新西蘭,政府不要求游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游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于游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游艇主均會參加一個游艇俱樂部,并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游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
我國對游艇登記,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