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規定》出臺的背景:
游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游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游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目前游艇業的發展狀況。
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游艇制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游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游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游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游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游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于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游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游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游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游艇城。與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游艇相比,我國游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游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
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游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游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游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游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游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游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閑船舶,主要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交通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游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
游艇不同于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于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準和規范。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游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松的管理。因此對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于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鑒國外游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游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游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注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
結合國外游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游艇管理現狀,游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障游艇安全與促進游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
(三)實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游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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