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根據日前出臺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建新拆舊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辦法》還明確規定,掛鉤試點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于拆舊地塊總面積,對于擅自擴大試點范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的,將停止該省市的掛鉤試點工作,并相應扣減年度用地指標。
“該《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明確了掛鉤試點工作的原則、責任、管理、報批、監管等方面內容。”國土部負責人表示。
《辦法》規定,在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優先用于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根據《辦法》,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優先考慮城鄉接合部地區;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于實施和管理,并避讓基本農田。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于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高于建新占用耕地。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
《辦法》指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于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但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根據規定,掛鉤周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于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并且,掛鉤周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實施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區要制定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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