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自從2005年實施以來,社會各界質疑之聲不絕于耳。現在,商務部認定該政策法規有尚待完善之處,相關細則即將出臺,該細則力求改變汽車廠商話語權不平等現狀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后,一直爭議不斷,汽車經銷商紛紛上書要求修改部分條款。商務部、工商總局官員近日坦言,《辦法》的實施給汽車市場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了政府表態,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的《辦法》細則預計在3月份出臺。
汽車流通領域的新一輪變革即將拉開序幕。
致命的缺陷
2005年4月1日,旨在規范汽車流通秩序的《辦法》經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出后,一直飽受各方爭議,由品牌授權導致的廠商關系不平等等諸多弊病引起了汽車經銷商們的普遍不滿。去年6月,《財經時報》以《五百經銷商上書汽車銷售辦法待改》為題對此現象進行了報道。今年1月12日,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官員針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實施以來汽車流通領域,尤其進口汽車市場暴露的問題首次公開發表了意見。
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司長王琴華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認為,在進口汽車流通領域,《辦法》實際上是把進口車的經營主導權交給了國外汽車廠商,跨國公司成立的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銷售公司在中國進口汽車市場獲得了主導地位。
現行的授權經營制度由于缺乏細則,導致國內經銷商的弱勢地位,對經銷商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條款。總經銷商是產品、品牌、配件乃至維修、技術這些核心資源的提供者,這種授權經營制度導致總經銷商對銷售服務環節的絕對控制和壟斷。《辦法》對總經銷商沒有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導致總經銷商和經銷商的地位嚴重不平等。
更重要的是,《辦法》推行以來,消費者沒有享受到市場開放、競爭升級帶來的好處。“國內市場日益開放,消費者本應獲得更大利益,但是從實際來看,跨國公司更關注銷量和盈利的增加,造成了維修服務滯后、配件供應不夠、價格昂貴等現象,直接導致進口汽車高價格。”王琴華說。
而在《辦法》規定的授權制度下,一些總經銷商出現少繳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情況。總經銷商和國外廠商實際上構成了一種公司內貿易,很多利潤被國外廠商轉走,國內經銷商則淪為低附加值的勞動力,汽車利潤在總經銷商和經銷商之間得不到合理分配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副司長于法昌直言,《辦法》實施兩年多,在工商總局備案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共36876家,這些漂亮的4S店動輒花費上千萬元,不僅增加了經銷商經營成本,而且點多、面廣、分散,并不利于消費者選車購車。“自2005年取消了配額管理,進口車市場全面放開,出臺這樣一個《辦法》來規范市場是必要的,但從實施情況看,現在來完善它,也是必要的。”王琴華如是說。
多渠道進口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相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細則的起草工作。
《財經時報》記者獲悉,即將出臺的細則將根據以下原則展開:適度放開“平行進口”,支持有條件的部分汽車進口經銷商直接從國外汽車企業進口產品;制定授權經營的標準合同文本,總經銷商與授權經銷商簽訂的授權經營合同必須采取由工商部門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統一制定的標準中文合同文本,規范二者的權利和義務;抑制總經銷商的壟斷權利,限制總經銷商從生產、運輸、報關、維修、4S店建設裝修、人員培訓、融資等各方面獲得壟斷利潤;提升經銷商自由經營的權利,擴大經銷商自由度,同時也要考慮制止市場秩序混亂;發揮行業協會和各政府部門監督指導作用。
而在國產車流通領域,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廠家跟經銷商之間簽訂的授權合同,政府部門要進行監督;授權期限作出規定,包括廠家退出市場要付一定的退出成本;要改變經銷商與廠家的不平等關系。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對本報記者表示,細則并不是否定原來的《辦法》,而是在原來基礎上出臺更具備操作性的政策法規,是在國家、總經銷商、授權經銷商和消費者利益之間求得一個平衡。原來那種廠家和經銷商地位不平等的局面將得到改觀。
“相關細則將使《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具有指導意義。”羅磊說。
打破壟斷
在眾多進口車經銷商看來,由于《辦法》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衡,使得進口車市場存在的問題比國產車市場更為突出。中國進出口汽車貿易總公司總經理丁宏祥曾經抱怨,總經銷商對貨源、渠道、價格有絕對控制權,形成了某種程度的壟斷,造成有些車型價格虛高,近兩年市場上有些進口車價格不降反漲。于是,盡快出臺針對進口車市場相關細則的呼聲尤為高漲。
針對這種情況,進口汽車的行政管理部門——商務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在去年12月份便委托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起草《進口汽車市場管理實施細則》。與此同時,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進口汽車工作委員會也在醞釀之中,力求搭建一個更好地溝通政府、行業、總經銷商、經銷商、消費者的平臺。
而在進口車工作委員會積極籌備的同時,主管國產汽車流通的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也開始著手委托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另一部門對國產車廠商和經銷商展開摸底調查。“事實上,受《辦法》影響的不止進口車市場,國產車市場汽車廠家與經銷商之間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也很嚴重。”羅磊告訴記者,3月底之前將完成國產車市場的細則初稿。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商務部總管汽車產品的市場流通,但進口車和國產車分屬商務部不同部門來管理,進口車的行政管理部門是機電和科技產業司,而國產車則由市場體系建設司統一管理,于是目前出現了兩個政府部門分別委托協會組織起草相關細則的現象。
屆時是否會出現兩個獨立的《辦法》細則,還是綜合出臺統一的細則,羅磊認為最后由商務部整合出一個細則的可能性較大,但由于對口的具體政府部門不同,在一切還未見眉目之前,很難預料最后結果。“不管怎樣,大家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構建和諧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協會的積極作用。”
他山之石:
2002年10月1日,歐盟汽車銷售新法規正式生效。在這部歐盟頒布的新《汽車銷售業管理辦法》中規定:汽車供應商可享有獨家分銷或選擇性分銷的方式。獨家分銷的特許經銷商應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在經營區域外從事主動銷售業務;但被動銷售被允許。對于選擇性分銷方式,特許經銷商可以在整個歐盟范圍內設立二級銷售網點;允許從事多品牌銷售業務,但必須設立單獨品牌的展廳。關于售后服務:對于授權維修商,汽車制造商不得限制數量、經營地點;對于獨立維修商,汽車制造商應提供所有相關的技術信息和培訓,并允許使用所有維修零部件。零部件供應,允許維修企業使用質量相當的非配套零部件修理汽車。(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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