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貿易與運輸
第三十一條 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促進煤炭經營企業結構優化,形成以煤炭生產企業和大型煤炭經營企業為主體、中小型煤炭經營企業為補充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進煤炭貿易市場化改革, 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制定公平交易規則。建立全國和區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發布平臺,鼓勵煤炭供、運、需三方建立中長期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穩步發展國際煤炭貿易,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企業到國外投資辦礦。
第三十三條 積極發展鐵路、水路煤炭運輸,加快建設和改造山西、陜西、內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運輸能力。限制低熱值煤、高灰分煤長距離運輸。煤炭運輸應當采取防塵、防灑漏措施。
第八章 節約利用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 實施節約優先的發展戰略,加快資源綜合利用,減少煤炭加工利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 加強節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業節能管理、評價考核、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獎懲制度。鼓勵煤炭企業開發先進適用節能技術,煤炭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節能設計規范和用能標準建設,必須淘汰落后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推廣使用符合國家能效標準、經過認證的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綜合開發利用與煤共伴生資源和煤礦廢棄物。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低熱值煤發電、供熱,利用煤矸石生產建材產品、井下充填、復墾造田和筑路等,綜合利用礦井水,發展循環經濟。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長輸管線建設,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民用、發電、生產化工產品等。
第三十七條 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建設 “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 誰損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推進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形成與生產同步的水土保持、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第三十八條 煤炭采選、貯存、裝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強煤礦瓦斯抽采利用和減少排放。洗煤水應當實現閉路循環。優化巷道布置,減少井下矸石產出量。
第三十九條 建立礦區開發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嚴格執行煤礦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排污收費制度。限制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重要地下水資源補給區和生態環境脆弱區開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內開采煤炭。加強廢棄礦井的綜合治理。
第四十條 加強對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可能誘發災害的調查、監測及預報預警,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制定防災減災預案。
第九章 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落實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條 加強勞動用工和定員管理,推廣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推進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改善井下作業環境。為井下工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加大安全和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投入。發展和推廣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體系。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采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后開發的原則。國家統一管理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詳查,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將二級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給企業,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重點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 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化改革,嚴格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顚S谩魞Υ?、政府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 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完善對口單招和訂單式培養。規范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 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企業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資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核準手續。
第五十條 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工業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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