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產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煤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發展目標
第一條 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條 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資源整合,形成以合理開發、強化節約、循環利用為重點,生產安全、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體系。
第三條 嚴格產業準入,規范開發秩序,完善退出機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主體、與環境和運輸等外部條件相適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產業布局。
第四條 深化煤炭企業改革,推進煤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型煤礦協調發展的產業組織結構。
第五條 推進煤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煤炭技術創新機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培育科技市場,發展服務機構,形成完善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第六條 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礦壓等災害為重點,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加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礦區,促進人與礦區和諧發展。
第八條 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煤炭生產、運輸、需求的銜接,促進總量平衡,形成機制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九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部署,按照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礦區總體規劃, 合理、有序開發和利用煤炭資源。
第十條 穩定東部地區煤炭生產規模,加強中部煤炭資源富集地區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加快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勘查和適度開發。建設神東、晉北、晉中、晉東、陜北、黃隴(華亭)、魯西、兩淮、河南、云貴、蒙東(東北)、寧東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續、穩定供給能力。
第十一條 大力推進煤炭、煤層氣等資源的協調開發和基礎設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一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按照資源稟賦、運輸、水資源等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確定區域煤炭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在大型整裝煤田和資源富集地區優先建設大型和特大型現代化煤礦。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坑口電站,優先發展煤、電一體化項目,優先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鼓勵在中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
第十三條 在水資源充足、煤炭資源富集地區適度發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調入區和水資源匱乏地區發展煤化工,禁止在環境容量不足地區發展煤化工。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資源開發。
第三章 產業準入
第十四條 開辦煤礦或者從事煤炭和煤層氣資源勘查,從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礦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安全、生產裝備及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9萬噸/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30萬噸/年。鑒于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核準(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地礦類主體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鼓勵煤礦企業從技術學校招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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