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新車船使用稅終于確定了征期。今天(23日)上午,北京市地稅局公布,2007年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于已經繳納了本年度交強險的用戶,稅務機關將繼續委托部分金融機構代征。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北京市本該在年初繳納的車船使用稅開始暫緩征收,并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確定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了新車船稅辦法,新實施辦法正式施行。調整之后稅額漲幅最大的是小型客車,由原來的每輛每年200元升至480元。非機動車則納入免稅范圍。
本年度車船稅暫不隨交強險一同繳
鑒于本市車船稅實施辦法剛剛出臺,大部分納稅人已辦理了機動車交強險手續,地稅部門今年暫不實施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對于2007年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稅務機關將繼續委托部分金融機構代征。相對于一些外省明年補繳的政策,北京市的車船使用稅今年年內必須結清。
新車納稅從買車月份算起
新購置的私家車繳納按照從買車月份到年底的計算稅額,如某車主今年8月購小型私家車,他應該繳納的稅費是全年480元除以12個月,然后用平均每月40元乘以5個月,一共需要繳納200元。
據地方稅務處介紹,明年全年內都是明年車船稅征期,對個人而言,如果明年交強險到期,在征期之內都可以隨交強險一起辦理。具體到明年的征收辦法會單獨有文件。
丟失車輛可申請退稅
對于丟失的車輛,北京市地稅局公布,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經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北京市將從2008年度采用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車船稅。
單位車船稅半月內申報
單位車輛納稅人應積極做好車船信息登記工作。納稅人應采用變更后的車船稅稅源登記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并辦理車船稅稅源的信息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
其中,對于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原免征車船使用稅的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并辦理車船稅源信息登記。對于單位車船,納稅人應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征期內未繳稅將罰違約金
據介紹,今年10月1日之前不在征期范圍內,因此納稅人不存在漏報的問題。但是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的征期必須繳納今年年度的車船稅。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并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者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傅洋)
納稅期限攜帶材料征收地點
10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持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憑證
稅務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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