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制度:防止“一房二賣”
2006年9月,房地產開發商甲公司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最后1套商品房,于是打電話給乙某和丙某,表示售房。10月8日,甲公司與乙某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房屋,乙某支付了全部房款,雙方約定半年之內辦理所有權證書。10月16日,甲公司以更高的價格與丙某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乙某以不能實現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取得房屋為由,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請求甲公司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判決甲公司除返還乙某已付購房款外,還應賠償乙某購房款一倍以內的賠償金。
說法: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是債權效力。開發商將該房屋又賣給了他人并登記,最終發生的是物權效力。同一房屋,債權與物權并存時,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誰先登記誰先取得房子。第二手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第一手購房人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那么,第一手購房人如何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房子呢?為此,物權法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當購房人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后,如果申請了預告登記,未經其許可,開發商將該商品房再出售或抵押等都屬于無效行為。預告登記制度對購房人的權利保障更為有力,并且也起到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信用秩序的作用。
當然,在辦理預告登記后,要從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否則預告登記失效。
實施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將提速
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財產。這些不動產物權的歸屬需要登記加以明確,登記對不動產物權的公信力至關重要。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變動,經依法登記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是不動產公示原則的具體體現。
然而,我國目前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雜亂,導致重復登記、資料分散、浪費資源等弊端相當嚴重。例如,土地權屬變動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房屋權屬變動由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林木和林地權屬變動由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等等。
說法:物權法實施后,不動產登記部門混亂的狀況將大為改觀。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考慮到物權法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不動產統一登記規定出臺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先行作出規定,作為過渡。統一登記制度將使不動產登記大大“提速”,“辦證難”問題有望緩解。
不動產登記按件收費:辦證費用可節省
一直以來,我國各地對不動產登記采取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差別很大,存在著收費過高、重復收費等不合理問題。僅就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來說,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除注銷登記不收費外,對住房收取的登記費,可謂五花八門,有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有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有按套定額計收等。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到地方,對“按宗定額”的核定標準各不相同。比如,有的地方非住宅房屋所有權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建筑面積累計收取,最低每宗200元(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及以下),最高每宗1萬元(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
說法:實際上,登記機構并非營利性組織,所做的登記工作一般是形式審查。無論不動產的面積與價值大小,都不會影響不動產登記的程序。針對上述問題,物權法作出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通過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可以避免一些行政管理機關濫用職權,借機搞登記收費“創收”,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劉中流)
什么是物、物權和物權法
物權法中所說的“物”,是指“有形財產”,即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汽車、手機等,是與無形財產(如知識產權)相對應的。有形財產,以是否可以移動為標準,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土地、建筑物等,屬于不動產;船舶、飛機、機動車、彩電、冰箱、手機等,屬于動產。
所謂物權,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這就是說,物權法是關于動產、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則。
所謂“歸屬”,是指某項財產歸屬于誰,實際上講的就是所有權。所有權,是人們對自己的財產的權利。
所謂“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財產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即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利用集體土地進行種植、養殖、畜牧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戶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企業利用國有土地建造廠房、寫字樓、商品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是“利用”他人財產的“交換價值”。比如,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抵押、質押給銀行,擔保銀行的貸款債權;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本息時,銀行將拍賣該抵押、質押財產,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獲得清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屬于擔保物權。
物權法就是關于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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