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昨日發布了經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權威法律專家認為,小到一針一線,大到汽車廠房,物權法將對這些合法私人財產與國有、集體財產同等保護;財產權界定清晰,依法行政在實行過程中就順利得多,物權法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將起到奠基性作用。
極為重要的平等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認為,市場經濟體系的成熟程度,很大意義上是看有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特別是產權制度安排,“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就是要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公正交易、正當競爭。”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物權法最閃光的地方就是對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平等保護,這將極大地調動投資者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保護財富和善用財富的積極性。他說,物權法對私人合法擁有的一切收入都是保護的,包括股息、銀行儲蓄收入、基金分紅等等,而且,還對這些收益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也是保護的。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認為,物權法部分解決了和百姓直接相關的重大事項,比如業主權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侵占補償等細枝末節的問題,已經觸及到了很多過去沒有觸及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李顯冬教授表示,物權法保護的是私權,但是這個私并不是私有制的私,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是一種私權。物權法保護的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的利益。這個私權,是對所有的民事主體而言的。所以,物權法中強調“同等保護”。
對于一旦發生國家、集體、個人某種財產糾紛時,有沒有對誰優先保護的問題,王利明表示,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受到同等法律保護,不管是哪一種物權受到侵害,都使用同樣的規則,在賠償責任上都是相同的。
“最終只能平等使用物權法規則,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有正常的財產秩序、市場秩序。”王利明指出。
對征用土地規定更完善
物權法對征收、征用土地方面規定更完善,王利明表示,一是規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條件,即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在征收后必須給予充分補償。二是完備了征收后的補償制度,區分了對集體土地征收與對公民住宅土地征收的不同,同時規定了不同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的權益保護得很充分。三是嚴格區分了征收、征用兩個概念。
王利明說,物權法用了很大篇幅來關注土地、住房問題,就是為了充分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但是,購買房子都是與房地產商簽訂70年的合同。對此,王利明表示,中國的不動產權利比較特殊,從法律上看,房子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但土地使用權卻是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性與所有權的永久性,是財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對矛盾。老百姓購買房子后,從觀念上認為將對這個房子永遠具有所有權,卻很少考慮這個房子地基使用權是有期限限制的。
“這個問題經過了反復考慮,才形成了區別住宅用地與非住宅用地兩個概念”,王利明說。住宅用地是指老百姓購買房子所占土地,對于住宅用地,根據《物權法》規定,即使房子使用權到期,將實行自動延長的規則。“因此,到期后老百姓購買的房子所有權仍然受到保護,而且是永久的所有權,是不受期限限制的所有權。”
對于將來在延期后是否需要補交有關費用,王利明表示現在還不能確定。“以后是不是有專門法律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王利明說。
資本市場的重大利好
對于資本市場,物權法有何影響?李曙光提出,物權法的作用巨大。因為不管是股票市場,還是期貨市場、債券市場都會涉及到物權,股權交易和期貨交易都是物權的一部分。物權法能夠給這些市場提供一個基本確定的保護框架。物權法對資本市場來說,應該是一個重大利好。比如,有利于推動全民創業,給股權激勵提供法律依據。
李顯冬稱,股票、債券、上市公司,這都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尤其是公司,這是法人制度的最高級的形式,物權法將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同時,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也被再一次,也是真正的確定下來了。一旦物權法解決了國有資本法人地位,只要是企業,就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就需要拿業績說話。
劉俊海說,物權法不僅保護了投資的合法收益,增強了其投資信心,而且還將促進民企進入證券市場。此外,針對國有財產流失嚴重的情況,在平等保護的基礎上,物權法還特別強調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消除了人們對物權法僅僅保護私產的擔憂。物權法草案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年來,十屆人大的立法思路凸顯了追求公平競爭、民主立法、統一立法的思路,物權法更是集中地體現了全民立法、科學立法的特點。(費楊生 王婷 謝聞麒 趙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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