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27日說,物業稅的出臺需要具備一定的配套條件,包括制度方面、技術方面、人員專業技能方面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條件。中國是否開征物業稅的問題還需要“積極研究,穩步推進。”
宋蘭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說,由于中國的房地產稅制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確立的,與當前經濟發展變化的情況有許多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即通過穩步推行物業稅來取代目前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她說,開征物業稅,一方面可以完善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制,進一步貫徹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確立一個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擴大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同時,還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步發展。
她說,因此,“我們一直在做房地產稅制改革方面的研究和準備。由于稅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調整,因此需要認真研究。”
據宋蘭介紹,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她說,物業稅實際上就是不動產稅或房地產稅,是在房地產的保有環節按年征收的一種稅。西方一些國家對房地產大多按其市場價值或評估值征稅,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則。中國目前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對內資企業和內地居民征收了房產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稅種可以簡稱為房地產稅。
中國房產稅是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計征,對個人居住用房地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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