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加強立法工作,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盡快制定《自然保護區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生態保護法》等法律,制定《生物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物種資源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加快建立生態保護標準體系,包括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城市與農村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轉基因生物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外來入侵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標準、生態旅游標準、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地表水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標準、自然保護區分類標準等。制定礦山、畜禽養殖、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環境監察工作規范。制定相關法規,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權威性。
(二)完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建立和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合作。針對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建立定期或年度的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加強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建立較完善的生態保護統計體系。
建立自然保護區動態管理機制,開展定期的自然保護區的質量和管理能力評估,建立自然保護區警告、升降級制度。把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
(三)創新生態保護政策
研究并制定生態補償政策。根據我國生態保護與管理的特點,針對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生態補償需求,構建我國生態補償政策的總體框架,確定若干優先領域,重點突破,制定生態補償政策技術導則。選取典型區域與領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
制定并完善生態保護的公共參與政策,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管理、監督與建設。建立重大生態環境法規政策、規劃公告制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針對重大環境問題,舉行公眾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
(四)加強生態保護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
加強生態保護重點領域的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加強對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建設支持,優先安排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與關鍵技術科研課題。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共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大戰略與重要理論研究。“十一五”期間,重點開展城市水體生態修復技術、土壤污染防治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技術、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的方法與技術模式、生物多樣性與生物安全支撐技術、生態系統監測、評價等生態環境保護關鍵技術的研究。對經實踐驗證具有較好效果的成熟技術模式,進行大范圍推廣與應用,為全面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技術支撐。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基地建設,依托自然保護區、生態工業園區、生態示范區等,建設一批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基地;建設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科技資源信息共享平臺。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資體系
積極爭取生態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按照相關責權分別用于自然保護區建設和運行管理。針對農村環保投入長期不足的問題,將農村環境保護投資納入到國家重點流域、區域環保投資領域。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投入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加快生態補償機制建立步伐,通過區域、流域間的生態補償機制建立,解決生態保護資金投入不足問題。充分利用國際基金、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開展生態保護,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民間資本投資生態保護。
(六)加強生態保護能力建設
加強生態保護相關領域的基礎調查、監測、評價能力建設,從生態安全、生態系統健康、生態環境承載力等方面對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進行系統評價,為生態保護決策提供支持。整合利用各部門和相關機構的信息、研究成果。深入開展生態監測工作,建立地面觀測站點,逐步完善生態監測網絡,充分利用遙感、衛片等數據信息對生態環境質量進行評估,對全國和重點區域生態環境質量進行定期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在系統調查、監測、評價的基礎上,針對重點流域及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開展生態預警及防護體系的研究和建立工作,及時掌握這些地區的生態安全現狀和變化趨勢。通過建立生態預警評價指標、分級管理方案和確定警戒線等措施,對生態系統的演化趨勢進行預測評價,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能力建設,在深化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生態環境監察試點工作,“十一五”期間新增200個試點,開展生態環境監察示范活動。建立基層生態環境監察隊伍,保障資金,開展人員培訓,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與執法裝備,全面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能力。
(七)促進公眾參與和監督
深入開展生態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分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開辟公眾參與生態保護的有效渠道,為公眾參與重大項目決策的環境監督和咨詢提供必要的條件。
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要積極宣傳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公開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通過案例教育群眾,普及生態知識,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自覺性。(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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