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三十條 電視臺在播出電視劇前,應當核驗依法取得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電視臺對其播出電視劇的內容,應當依照本規定內容審核標準,進行播前審查和重播重審;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全國電視臺播出電視劇的總量、范圍、比例、時機、時段等進行宏觀調控。
第三十三條 電視劇播出時,應當在每集的片首標明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編號,在每集的片尾標明相應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四條 電視臺播出電視劇時,應當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制作、發行、播出電視劇或者變更主要事項未重新報審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制作、發行、播出的電視劇含有本規定第五條禁止內容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轉移申請不予受理;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發行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審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再聘請其擔任審查人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的管理,以及合拍劇、引進劇審批和播出管理,分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0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0號)、2006年11月14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補充規定》(總局令第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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