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備案和公示
第八條 國產劇、合拍劇的拍攝制作實行備案公示制度。
第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拍攝制作電視劇的公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拍攝制作電視劇的備案,經審核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公示。
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直接備案的制作機構(以下簡稱直接備案制作機構),在將其拍攝制作的電視劇備案前,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制作機構,可以申請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
(一)持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
(二)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
(四)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
(五)其他具備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資質的制作機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直接備案制作機構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立項申報表》,并加蓋對應的公章;
(二)如實準確表述劇目主題思想、主要人物、時代背景、故事情節等內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簡介;
(三)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方面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內,通過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劇名、制作機構、集數和內容提要等。
電視劇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電視劇內容違反本規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 制作機構應當按照公示的內容拍攝制作電視劇。
制作機構變更已公示電視劇主要人物、主要情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履行備案公示手續;變更劇名、集數、制作機構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審查和許可
第十五條 國產劇、合拍劇、引進劇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
第十六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和電視劇復審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 履行電視劇審查職責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制度,規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聘請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對申請審查的電視劇履行審查職責。
第十八條 審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審查人員與送審方存在近親屬等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或者參與送審劇目創作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直接備案制作機構制作的電視劇;
(二)審查聘請相關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審查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審查引進劇;
(五)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提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六)審查引起社會爭議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復審委員會,負責對送審機構不服有關電視劇審查委員會或者電視劇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而提起復審申請的電視劇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的職責是:
(一)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制作的、不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二)初審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制作的、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初審本行政區域內制作機構與境外機構制作的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審本行政區域內電視臺等機構送審的引進劇。
第二十二條 送審國產劇,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國產電視劇報審表》;
(二)制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
(三)劇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劇情梗概;
(五)圖像、聲音、字幕、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完整樣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頭、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同意聘用境外人員參與國產劇創作的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八)特殊題材需提交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書面審看意見。
第二十三條 送審合拍劇、引進劇,依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收到完備的報審材料后,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審查時間為三十日。許可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需要修改的,送審機構應當在修改后,依照本規定重新送審。
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送審機構對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五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其中復審時間為三十日。復審合格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送審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已經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審查,但尚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送審機構不得向其他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轉移送審。
第二十七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行和播出。
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將全國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頒發情況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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