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播出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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