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列上訴人為訴請離婚及被訴中止父子權利義務關系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的第一審判,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維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決
理由
本院就原卷所附材料加以分析,并向熟悉當事人家庭的情況的有關親友章廷謙、壽株鄰、周豐一作一系列的調查訪問及傳訊,了解本案全部情況,特作如下之論斷:
查上訴人周芳子和被上訴人周建人系于一九一四年結婚,當時中國是個賣國政府統治的半封建的國家,深受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宰割。周芳子與其姊周信子(即周作人之妻)深受日本帝國主義思想的熏染,一貫歧視中國人民,以致在婚后,造成家庭中不調和的民族的和政治的斗爭。被上訴人是個具有民族氣節和革命意志的愛國民主人士,何甘忍受此種精神上的壓迫?乃于一九二五年前后,毅然離開家庭,赴上海商務印書館工作。嗣在上海另與王蘊如結婚,一方面表示對周芳子婚姻關系已經破裂,一方面仍供給他們生活費。一九三七年一月,被上訴人至北京為母祝壽,周芳子即與發生沖突,其子周豐二且公然拔刀威脅被上訴人,并打電話給日本領事館,欲對被上訴人加以危害。被上訴人于次日即行返滬。當時中國正值雙十二事件爆發之后,全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已經形成,逐步地走向團結抗日的道路,國人抗日情緒至為高漲,被上訴人即與周芳子完全斷絕關系,抗日戰爭爆發后周作人在周信子與周芳子姊妹的影響之下,叛國投敵,作了漢奸。而被上訴人則發揚民族正氣,參加并堅持了反侵略的抗日斗爭,雙方已變為不共戴天的民族敵人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豈能謂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故原審判決確認雙方的婚姻關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滅,而駁回周芳子的離婚之訴,是完全正確的,合理的。婚姻關系既早已消滅,以往一貫敵視中國人民利益的周芳子,自不得適用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來向被上訴人要求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任何權利。周芳子上訴把她以往一貫敵視中國人民的行為,曲解為被上訴人遺棄的結果,這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應予駁回。
至被上訴人訴請與周豐二終止父子關系一節,本院鑒于周豐二一貫不認被上訴人為其生父,并曾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持刀威脅被上訴人,意圖迫害;以后并追隨周作人觍顏事敵的種種情形,應維持原審的判決,宣告終止被上訴人與周豐二間的父子權利義務關系。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庭長 陸鴻儀
副庭長 邢亦民
笫二審判組組長 孫敬毅
代理審判員 彭澤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
學習書記員陳文浩(印)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印)
(周海嬰年方八十于2009年元旦日夕陽西下時錄畢)
末后,必須要說的是:
當年,在日本求學的魯迅被母親“急召”返回紹興,即令“拜堂”與朱安成婚。魯迅不忍傷母親的心,無奈遵命。是夜,他在廳堂長坐一宿。翌晨,友人孫伏園來探望,只見“新郎官”前襟淚濕一片。魯迅并未和朱安同房,隔天后即返日本繼續求學。
魯迅歸國后,曾規勸朱安識字、學文化……朱安拒絕了。
此后,魯迅又征求過朱安;今后是回娘家呢,還是自謀出路?朱安明確回答:“陪娘娘(魯母)一輩子,自己的家,是決意不回去了。”魯迅應允朱安,她與母親的生活費用,今后由自己承擔。1936年,魯迅去世后,仍由許廣平勉力承擔著。此時的八道灣三兄弟共有的房屋,則全部由周作人獨占了,對于母親的贍養,他也一概不予理睬……
既然魯迅與朱安就“關系”問題早已經“講清楚了”,況且在當時險惡的政治境況下,魯迅也不可能自投國民黨的法院去辦理與朱安的“正式”離婚手續……所以,直到去世,朱安從沒有對魯迅與許廣平的婚姻提出過異議。
真難為了“事實重婚”的撰文者,雖迎合了“獵奇者”的口味,煞有介事聳人聽聞,卻連事實的來龍去脈都沒搞清楚,而且還以道學的口吻指陳舊事(八十五年前的民國時代)。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先驅者,強調“人各有己,自他兩利”。魯迅在處理朱安的事情時就是本著這個原則。從那個時代過來的人,對此都深為理解與同情。在婦女沒有得到解放的年月,他們從良知與愛做到了“自他兩利”。現在一些人看歷史不從社會環境出發,抽象地議論復雜的人與事,那其實也是非歷史主義的態度。
魯迅與朱安,周建人與羽太芳子的離異,在不同的歷史境況下,都按照各自不同的情況進行了了斷。不服氣的,也得到了法律的答復:“維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決”。 (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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