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7日電 據中國文化部網站消息,文化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加強對外國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資信的審核,對曾經參加危害我國家主權活動的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堅決不予引進。
通知要求,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演出內容審核,演出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和民族風俗習慣,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的情形,對內容不合法的演出,堅決不予批準。
通知還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外國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資信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提交相關材料,文化外事部門應當嚴格事前審核把關。對冠以“皇家”、“國家”、“國立”等名義的國外文藝表演團體,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的有效證明文件。
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部關于加強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認真貫徹執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規范演出市場經營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演出經紀機構資質審核
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符合《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2年以上但沒有實際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舉辦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演出經紀機構有違反《條例》規定記錄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不得舉辦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
二、加強演出內容審核
演出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和民族風俗習慣,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的情形,對內容不合法的演出,堅決不予批準。需要返場加唱、加演的節目,應當與正式演出的節目一并報審,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演出。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審批工作需要,要求舉辦單位報送完整的中、外文節目資料(文字或視聽資料)。
三、加強對外國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資信的審核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外國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資信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提交相關材料,文化外事部門應當嚴格事前審核把關。對冠以“皇家”、“國家”、“國立”等名義的國外文藝表演團體,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的有效證明文件;對臨時組織的演出團(組),舉辦單位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說明,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報(批)文中予以明確。對參加文化交流活動的國外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需要增加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另行報批。對曾經參加危害我國家主權活動的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堅決不予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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