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的籌備和成立
《十七條協議》中一項重要內容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從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1959年籌委會奉命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再到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其間經歷了14年時間。
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經過兩年工作,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正式成立。籌委會由來自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會議廳、昌都地方人民解放委員會、中央政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51名委員組成,達賴喇嘛為主任委員,班禪為第一副主任委員。
對于西藏舊政權,中央始終堅持和平改革的方針,把自下而上地發動群眾,同自上而下地和平協商有機結合。按照這一方針,籌委會力爭將原西藏地方政權以和平的方式轉化為人民政權,大量舊政權的官員被吸收進來,安排了相應的職位。然而上層統治者中的少數反動分子卻一再制造事端,反對民主改革,最終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武裝叛亂。隨著叛亂失敗,達賴喇嘛出逃印度,自治區籌委會開始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中央政府當時僅任命班禪為籌委會代理主任委員,為達賴喇嘛的回歸留下了機會。
此后幾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建立各級人民政權、培養干部等工作蓬勃開展起來。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各縣人民政府及基層政權普遍成立的基礎上,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隆重舉行,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起來。
(摘自《中國西藏:事實與數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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