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1、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草稿)寫清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被收養人的情況、收養目的、保證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他有關內容;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張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收養人的婚姻、子女、撫養和教育能力、經濟、健康、品德等情況),并加蓋單位行政章;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縣級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
(6)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張。
2、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法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2)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
(4)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張:
(5)指定醫院出具的被收養人身體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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