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后,各地的收養登記工作已陸續開展起來。目前發現在辦理收養登記的過程中,各地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認定,政策掌握不統一,出現了一些偏差。為了嚴格執行《收養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此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國《收養法》中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送養孤兒的須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書(正常死亡證明書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書由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三、收養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孤兒父母死亡的證明應嚴格審查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并將調查筆錄歸卷存檔。對當事人弄虛作假的,收養登記機關應拒絕為其辦理登記。若收養登記員審查不嚴,玩忽職守,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主管機關撤銷其收養登記員資格或給予其必要的行政處分。
以上各條在全國人大對如何認定孤兒和棄嬰未作出新的解釋前,望各地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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