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福事字〔2006〕52號
北京市、山西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民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外國收養人和被收養兒童來華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06〕61號)精神,促進尋根回訪接待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指導思想
尋根回訪接待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旅游接待,應當遵循“一切為了孩子”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體現關愛,滲透親情,通過開展人性化、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服務,幫助被收養兒童正確對待被收養經歷、了解祖國文化、親身感受祖國關愛,加深他們對祖國的認同和熱愛,促進其幸福健康成長。
二、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程序
1.報名。尋根回訪活動采取收養家庭自愿報名的方式,擬自愿參加尋根回訪活動的收養家庭,直接向愛之橋服務社報名,也可通過外國收養組織或其他機構向愛之橋服務社報名。收養家庭報名時須如實填寫《收養家庭尋根回訪報名表》(見附件1)。報名表可從愛之橋服務社網站(http://www.china-blas.org)下載,或直接向愛之橋服務社索取。報名表應于來華回訪前3個月以電子郵件、傳真、郵寄等方式遞交到愛之橋服務社。
2.組團。愛之橋服務社核實報名家庭的有關情況后,統籌安排,分省組團。同時將組團情況告省級民政部門。
3.審批。省級民政部門根據愛之橋服務社提供的組團情況對收養家庭參觀回訪福利機構進行審批,將審批意見于收養家庭來華回訪前2個月書面告知愛之橋服務社(見附件2)。同時,通知相關福利機構做好接待準備。省級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規定福利機構固定的接待日,非開放接待日原則上不得接待尋根回訪家庭。
4.反饋。愛之橋服務社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的審批意見后,及時將意見反饋給收養家庭、與其合作的收養組織或其他機構,確認有關回訪事宜。
5.接待。愛之橋服務社負責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方案的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具體接待由中福國際旅行社或其他機構承辦。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協調與當地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福利機構做好接待工作。省級民政部門具備接待能力的,愛之橋服務社與其共同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不具備接待能力的,愛之橋服務社可全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
三、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內容
尋根回訪活動要主題突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應當結合兒童成長和接受事物的特點,科學設計活動項目,合理安排活動內容。尋根回訪活動主要包括在北京的活動、在收養地的活動及其他景點游覽活動等三個組成部分。在北京,安排收養家庭參觀中國收養中心、查閱收養檔案、參加愛之橋服務社舉辦的文化講座和家庭聚會等。還可以組織收養家庭參觀名勝古跡,感受富有中國特色的文化藝術。在各地,組織收養家庭參觀收養登記機關或省收養中心、回訪福利院、與保育員座談、聯誼等。還可以開展既有尋根意義,又有當地特色的活動。此外,可根據收養家庭的要求,組團游覽其他景點,使收養家庭更多地了解中國的歷史文化和風土人情。
四、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要求
1.圍繞主題,辦出特色。尋根回訪的出發點在于尋“根”,落腳點在于使被收養兒童認識自我,了解和認同祖國文化,正確對待被收養的經歷,身心健康地成長。尋根回訪接待工作要把被收養兒童了解、學習、體驗中國文化作為主線貫穿活動的全過程,要不斷豐富活動的內容,創新活動形式,防止內容單調、形式單一、來去匆匆,達不到尋根回訪的效果。
2.優質服務,合理收費。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是一項體現人間真情的工作,要為收養家庭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使被收養家庭親身感受中國人民的熱情友好,理解我國的兒童福利事業,增進收養家庭與我國的友誼。尋根回訪接待實行有償服務,更要注重社會效益。各地應當根據收養家庭需要和被收養兒童成長特點科學地安排接待活動,堅決杜絕巧立名目亂收費、高收費、強制服務、索取捐贈等行為。
3.嚴格紀律,維護形象。尋根回訪接待工作要做到內外有別,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堅持以我為主,指派經過培訓的接待人員,依據收養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認真解答收養家庭提出的疑問,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4.搞好培訓,提高素質。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要有適應工作需要的接待人員。接待人員的工作不僅關系到被收養兒童能否正確理解和接受被收養經歷,順利實現心理過渡,還關系到我國涉外收養工作的形象。愛之橋服務社要安排專門人員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要加強對各地接待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接待人員素質,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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