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二代”現象背后
只有當“官二代”的成長,成為一種破壞社會公平和法治精神的官場體制或官場形態的時候,它才會觸及社會最敏感的政治神經,并飽受輿論的指責
李春苗 《 人民論壇》(2010年第7期)
改革開放后我國一直致力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社會上一定程度地斷章取義了“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和“反對絕對平均主義”的兩個發展理念后,使擴大了的貧富差距和官員的特權以一種近乎合理的姿態保持在人們的生活中,并不斷挑戰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和現代社會平等的人際關系法則。
“官二代”之所以成為網絡新詞和媒體關注的焦點,除了折射出一種“仇官”的社會心態外,更反映出改革開放后,我國分配制度、就業制度和公務員制度安排中,存在著種種缺陷和沒有執行、沒有處理好的深層次問題。
二次分配不能逆向調節
過去,在我國分配制度中, “重生產、輕民生”的傾向長期存在。如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和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在逐年降低,據原勞動保障部研究機構調研顯示:從1995年到2005年,政府和企業收入所占比重分別上升6.6和3.2個百分點,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了9.8個百分點。與此同時,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總額中的比重也出現下降。據中國社科院有關研究顯示:1990至2005年,勞動者報酬占GDP的比例從53.4%降至41.4%;同期企業所得占GDP比例從21.9%增加到29.6%。在二次分配過程中政府長期將養老、醫療等重大社會保障項目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沒有從全社會的角度通盤考慮建立本應覆蓋社會各個階層的社會保障體系,致使社會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間的差距越來越大,甚至出現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調節的情況。1978年到2003年預算內全國財政支出總額增加22倍,而行政管理費支出卻增加88倍多。我國的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只占25%,而美國公民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卻占75%。由于我國第三次分配格局還沒有形成,致使通過第三次分配解決特定人群的經濟困難問題暫時還難以實現。目前,我國有大大小小的100多家慈善機構,所掌握的資金總額還不到GDP的0.5%。由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慈善事業的法律制度缺失、慈善組織缺乏獨立性、經費來源嚴重不足,制約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而我國公務員的分配仍處于孤立于市場分配體系之外的封閉系統,還沒有建立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務員工資增長機制,因而公務員收入無法與其他社會成員的分配實現均衡。公務員的工資增長機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自認為工資水平偏低的官員,追求工資外的灰色收入,導致部門權力尋租和部分公務員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層出不窮,嚴重違反了公共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則,激起了民怨和社會的仇官心理。
“國家保障”的穩定性強化了 “官本位”思想
就業環境上,我國過剩的勞動力總量目前還沒有得到完全釋放,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在勞動力總量供給過剩、資本供給短缺的情況下,勞動力在要素市場中自然要處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勞動力市場中,非熟練、非技術勞動力的報酬更是被壓低到極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來彌補,長期處于被資本剝奪的境地。而在當前的職業世界中,公務員有著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福利、地位、權力,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務員職業的吸引力。對部分掌握著公權力的官員來說,利用自己手中特權,可以名正言順地安排自己的子女進入,并充分利用“隱性”的特權和潛規則,以多種方式幫助自己的子女發展。“官二代”子承父業的現象,僅僅是普遍中的典型案例,其利用特權安排子女進入公務員隊伍并獲得重用提拔,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經完成。
平心而論,在一個正常的職業世界中,如果官員們沒有特權,沒有區別與其它社會群體更高的福利、地位和權力,像毛主席說得那樣“革命工作沒有貴賤之分”和“不論職務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那么,人人都能夠平等享受社會職業所帶來的生活樂趣,“官二代”子承父業也就不可能演變成一種“仇官”的社會心態。只有當“官二代”的成長,成為一種破壞社會公平和法治精神的官場體制或官場形態的時候,它才會觸及社會最敏感的政治神經,并飽受輿論的指責。
中國的“官本位”思想可謂是源遠流長。“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十年寒窗無人問,一朝成名天下知”,這些在小時候耳熟能詳的勵志口頭禪,實際上是“官本位”思想的真實寫照。在封建時代的中國社會,人們都想當官,又都怕官,“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國封建社會里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在現代中國社會,當官仍然有特權,可以獲得比別人多的利益,可以得到人們的尊重。“官本位”意味著當官就有尊嚴,有權就有一切。人們以官為貴,以官為尊,社會上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官職大小衡量人的價值、成就、地位的現象。由此造就一種對權力、官位、官員的崇拜和敬畏,進而導致長官意志、權力至上觀念和依附意識的盛行。官職可以衡量一切:政治待遇、社會名聲、經濟收益、工薪多少、住房大小、專車檔次。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安排中,由于《公務員法》的實施時間較短,配套的公務員權力限制和激勵保障的法規還沒有建立或不夠成熟,現行的與公務員權利保障相關的制度運行相對獨立與封閉,使我國公務員目前享受的福利和保障實際上是一種“國家保障”。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并不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普遍享受的情形下,“國家保障”的穩定性雖然也有利于吸引人才,但它也由此強化了人們的“官本位”思想,使公務員流動困難。特別是在公務員退出的外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難以有效疏導官員“獨木橋”的擁擠現象,形成有利于各類公務員合理流動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應該說,公務員制度在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同時,也由此不自覺地擴大和強化了公務員的某些特權,在公務員獨立分享職業穩定的“紅利”時,也容易成為“眾矢之的”。當然,公務員隊伍需要穩定,公務員個體也需要獲得職業發展的空間,但不能以阻斷公眾平等擁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和踐踏社會公平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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