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焦點三:高管薪酬改革是否要剝離“政策性盈利”?
國企高管薪酬近年來飽受詬病:一是薪酬高得離譜且與普通一線職工工資收入差距過大;二是缺乏必要的薪酬波動機制,基本上是“任憑市場風吹浪打,我自高薪巋然不動”。9月16日,央企高管薪酬管理新政終于出爐,這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名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文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央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二是“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先考核后兌現”。
根據《意見》,企業負責人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由于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還在試行中,《意見》僅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其中,央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并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可以說,《意見》對上述兩大焦點問題都做出了積極和明確的回應,可謂對民意的尊重。但何為“實際經營業績”卻仍是一個較為含糊的概念,亟待厘清。
毋庸諱言,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有一部分緣于“政策性盈利”,如煙草、石油、電力、通信等行業,它們的一些利潤就得益其特殊的市場壟斷性地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李長安指出,國有企業高管的薪酬體系主要由國資委制定,他們的收入本質上也是績效工資。但政策性盈利這個概念很模糊,無法量化,因為也不能剝離。但從這次國資委對國企高管的考核標準來看,應該來說還是考慮到了政策性盈利的問題。但這只是對顯性工資實行了約束,隱性工資或者職務消費方面依然存在著很大的監管漏洞。
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的戰夢霞博士表示,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有一部分緣于其特殊的市場壟斷性地位即“政策性盈利”,壟斷型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究竟是高管的經營有方所致還是企業的壟斷地位使然沒有進行區分。如果僅簡單地按照經營業績和績效工資掛鉤的方式來核定高管薪酬,很可能將企業壟斷地位對經營業績的貢獻算在企業高管的頭上,成為了其績效工作中不菲的一筆收入。因此,國企高管的薪酬改革要取得實質性成果必須要剝離“政策性盈利”。
點評:
有些所謂壟斷行業的“壟斷”是必需的,這無可厚非,但壟斷行業的高管們薪酬如果讓“特殊”成了不菲收入的源頭、一旦高得離譜就需要說道說道了,畢竟貢獻多大獎勵就應有多大,所以,希望有關部門對“政策性盈利”的定義還是從細從嚴,從源頭上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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