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發展進程“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和困難來自其制度環境”(見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概念、分類與制度環境》,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因此,只有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走依靠制度創新之路,才能推進社會組織發展進程。制度由“非正式約束(道德的約束、禁忌、習慣、傳統和行為準則)和正式的法規(憲法、法令、產權)組成。”(見[美]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陳郁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社會組織的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當有三個層次:宏觀層次是制度文化建設,中觀層次是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場域的塑造,微觀層次是社會組織的自我改造和創生。
(一)建設與社會組織發展相應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制度的硬核。中國社會組織缺乏公民精神的支撐,加強公民精神建設是一根本性任務。西方社會文化根基是個人本位、團體格局;中國傳統社會則是倫理本位、差序格局。西方現代社會“私人領域當中包含著真正意義上的公共領域,因為它是由私人組成的公共領域”( 見[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等譯,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故而形成了發達的公民社會。而在中國文化傳統之中,“私”代表了私人的、自己的、以“我”為中心的非道德狀態;“公”則是通過“去私”而達到的道德正義的“位育”, 建設“全能主義”的“總體性社會”。因此,中國的社會發育,不是走向強化“國”的道路,就是強化“家”的道路,即不是私人利益就是國家利益,不是商業化就是行政化。此為有礙建構現代化的中國社會的文化缺缺失。
考察西方社會的經驗,公共利益的存在決定了非營利組織的產生與發展,進而成為組織最為根本的核心能力。韋伯指出,人們參加公益活動的原因在于“對于某些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其他行為方式有意識的信念所決定的”,“不管對他們來說可能有多大代價,都把對他們來說似乎由責任、榮譽、對美的追求、宗教的召喚、個人的忠誠或某種原因的重要性所要求的信念付諸實施。”(見[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楊富斌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2頁)非營利組織在開展公益活動的過程中,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此來激勵組織成員和社會公眾參與公益事業。這種精神激勵所產生的影響力,一方面來自于“利他主義”,即“視為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作貢獻并帶動更多的人參與公益事業是一種義務”(見 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1頁),更來自于“正確理解的利益原則”,即“參與公益活動可以得到一定的成長經驗或成就感”(見[法]托克維爾《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651-658頁),這種因參與公益活動所帶來的經驗與成就感本身也是一種“受益”。在這里,利益的范圍由原來的經濟收益擴大至非物質層面。在后種利益的定義下,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活動為人們實現某種價值提供了一個穩定、規范、有效的平臺。
建設利于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文化,就要引進公共意識、公共理念、公共選擇、公共決策、公共經濟、公共服務等一系列與公共領域相關的概念,導入這些異質性因素,結合本土傳統文化中“民本”、“能群”、“仁義”、“慈善”文化資源的意義轉換,融入當代中國思想道德、精神文明建設之中,營造社會組織發展的價值理念和社會氛圍。
(二)政府積極重構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是后者發展、運行的場域。改革開放尤其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以來,中國政府職能發生快速轉型,其間社會組織興起增長起來,出現雙向關系的不斷建構。一方面,社會組織需要向政府謀求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在社會治理方面需社會組織擔當監督和服務職能。發展社會組織最初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政府選擇行為,政府為民間組織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近期來看,政府的主導地位不會改變;但從長遠來看,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將逐步得到加強,其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會逐漸增強。雙方合作和諧的關系建構最佳理想是由政府對社會控制走向政府與社會共同實行民主治理(見魏濤《論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互強的邏輯選擇》,石家莊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若此建成,使社會組織走出依賴路徑,則是一種卓越的制度創新。出于當下的主動強勢地位,政府首先要調適制度供給,期待社會組織積極的反應。
一是改革現行管理制度。“雙重管理”制度是社會組織初步興起階段的產物,其價值取向在于對象的“不成熟性”,功能在于利用體制嚴格掌控。隨著社會組織的成長與壯大,這樣的制度安排成本不斷加大,社會效益降低。可以實驗推行有效彈性管理:規定某特定類型和達到一定規模的民間組織必須進行登記,同時對其他民間組織規定自愿登記并予以稅收優惠政策,構建政府管理、社會監督和社會組織自律相結合的社會調控格局。
二是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律規范體系。將各種類型的民間組織在總體上置于一個統一的、基本的法律框架內,明確國家利益,表明政府對待社會組織的基本方針、政策,同時對社會組織的分類、登記監管、行政指導、社會監督、稅收減免等做出原則性法律規定,以便指導對社會組織行為規范和指引,平衡“管理”與“維權”兩種價值取向。
三是建立適應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保障體系。為保障社會組織履行社會公益事業為使命,政府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如提供稅收優惠、貸款貼息或者低息小額貸款等。其中,投入資金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不僅能夠激活民間力量,使政府資金得到“放大”或“倍增”效應,形成有效的吸納社會資源的社會化運作機制,而且還能夠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政府還須出臺統一民間組織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
(三)社會組織自我發展與完善
中國目前體制轉軌、社會轉型,尤其適合社會組織興起成長和功能完善。社會組織應該創新理念,加強與政府間的合作,積極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獲得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成為社會事務的重要承擔者。
一是合理定位角色和屬性。中國社會組織正處于過渡時期,要逐步脫離對行政組織的依賴,增強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發展成為政府與社會關系的橋梁。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倡導社會公正,堅守公益使命,以擴展公共空間為導向,開展組織創新。把握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突出服務職能,專務善舉工作,搞好開放透明管理。明確界定自己活動能力和活動邊界,配合政府社會發展計劃,取得政府政策支持和企業的財力支持,增強機構服務能力,把實現社會公益作為自己的行為方式。建設和完善科學的社會動員、項目管理、員工效績、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評估體系,逐步形成立足中國現實、可操作性強的社會組織規程。
二是加強自身制度建設。社會組織必經自身制度化建設。第一,完善組織章程和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建立民主決策制度,克服行政化傾向;加強資格管理,實施資質認證制,對會員進行資格審查;建立健全相應的行規行約,加強同業約束;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第二,把獎懲、考核、競爭和誠信有機結合起來,構筑系統科學的運行機制:建立組織內部通報批評制度和年末評比制度,促進人員自律;建立包括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工作業績等內容的激勵機制,制定含績效評估、公信度調查、獎懲標準等方面的競爭規則,提高民間組織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強誠信建設,建立誠信記錄和評估制度。第三,正確處理自律與他律的關系,構筑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在加強自律建設的同時,建立起社會組織外部監督體系,將政府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公安、安全、民政、銀行、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整體聯動機制;設立專門機構,接受和處理有關查詢和投訴,促進從業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三是加強社會組織制度供給。社會組織的活動受到既定制度空間的制約和影響,有效的制度供給為其成長和發展提供支持。同時,社會組織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和行動來推動制度的供給與變遷,使社會制度供給科學及時有效。第一,加強社會組織對“內在制度”(注:制度有“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分。那些經過人類長期經驗形成,并為一定數量的大眾所認可,通行于整個共同體的規則,即 “道德倫理規范體系”屬于“內在制度”;而那些經過一定法定程序人為“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規范條例等等屬于“外在制度”)的供給,促使社會非正式制度發生有利的“誘致性變遷”。社會組織應該以促進“公眾利益”或“團體利益”為職責,發揮示范作用,增進社會資本,推進社會倫理道德的提高與進步,促進整個社會的秩序與信任。另一方面,站在公益的角度,不斷地尋找更有效地服務于公益的方法,突破社會的陳規陋習,確立起新的與時俱進的道德倫理規范。第二,“外在制度”的供給雖然是由高踞于社會之上的政府權威來主導的,社會組織則應該利用體制外身份,對制度的謀劃和制定提出倡議和主意,對制度的執行及其后果進行監督、評估和反饋,并以內部管理與服務經驗提供新的制度資源,從而發揮“關鍵行動者”的作用。第三,社會組織應該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進一步贏得社會和政府的信任,取得社會和政府的重視,為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爭得應有的制度空間,并進一步用這種制度空間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迎來又快又好的發展。(陳鋒 中國藝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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