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30年以來,中國社會領域發生的最大變化莫過于社會組織的興起。社會組織在西方語境中的對應物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介于國家和家庭之間的大眾組織,它獨立于國家,享有對于國家的自主性,它由眾多旨在保護和促進自身利益或價值的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見Gordon White,Civil Society,DemoratizationandDevelopment,Democratization,No.3,Autumn1994,pp.375-390.)美國學者列維特(Levitt)又稱之為“第三部門”,即除政府和企業之外的公民民間組織。聯合國憲章第71條將第三部門定義為:國際范圍內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組織,其中包括各種慈善機構、援助組織、青少年團體、學會、合作協會、經營者協會等。在當代中國,它主要指那些公民志愿、自發、自治、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組織。
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轉型加速,政府職能轉變,文化價值日益多樣化,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涌現。20世紀50年代初,全國性社團只有44個。1965年不到100個,地方性社團只有6000個左右(見吳忠澤《社團管理工作》,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版,第5頁)而且,這些社會團主要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和工商聯等9類群眾組織。改革開放帶來實質性變化(見俞可平等《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頁)。到1989年,全國性社團劇增至1600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萬個。1992年全國性社團1200個,地方性社團約18萬個。到1997年,全國縣級以上社團組織達到181318個,其中省級社團組織21404個,全國性社團組織1848個,縣級以下社團估計有300萬個(見俞可平等《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頁)。據民政部的近期統計,截止2007 年6 月底,全國各類民間組織為35.7 萬個,其中社會團體19.4 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6.2 萬個;基金會1193 個。然而,學者們認為實際數量遠不只如此。清華大學民間組織研究所的估計在200 萬至270 萬之間,中央編譯局俞可平研究員則估計為300 萬個左右,估計最多的高達800 多萬個(見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研究的若干問題》,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7年第6期)。
社會組織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環境的改善。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修改了憲法,進行了以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國家等為重要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規范社會組織的法律、規章和政策。1998年6月,民政部將原先主管社會團體的“社團管理司”更名為“民間組織局”,社會組織取得合法性。同年,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間非企業單位管理條例》,確立了民政部門主管登記,黨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日常管理的“分級登記、雙重管理”的模式。這些制度安排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的形勢,但是如此還遠遠不夠。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與建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是不足數。日前,中國的經濟結構已經從前工業化時期的經濟結構轉變為工業化中期的經濟結構,而社會結構還處于工業化初期階段,因此存在著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的矛盾,需要后者加速發展,原因在于工業化、城市化的現代社會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社會成員都分屬于這樣那樣的社會組織,許多人同時是多個社會組織的成員。2006年9月的統計表明,中國每萬人不到2.5個社會組織,而美國為52個,法國為110個,阿根廷為25個(見陸學藝《關于社會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8年第4期)。可見中國的公民社會組織處在快速生長、但仍相當不足的階段。
二是不平衡。當前中國全國性的社會組織只占0.5%,絕大部分分布在區縣以上的層次;在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和大城市,社會團體也較發達,而海南、寧夏、青海等地的社會團體數量還不到全國社團總數量的1%;農村人口、貧困人群等在社會組織中體現與其在總人口中比例不能相當,少數民族、宗教人士等群體的代表性也相對較少。在基層的農村和街道,影響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間組織是村委會、居委會和某些社區組織如老年協會等,傳統上影響很大的團支部、婦代會、民兵營現在的影響和作用微弱。在中央和省市層面上,行業協會、管理協會、慈善組織、職業性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相對說來影響正在日益增大。造成這種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民間組織所擁有的制度資源不同、傳統文化基礎不同、經濟實力不同和其領導人的威望不同(見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概念、分類與制度環境》,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三是不規范。社會組織國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合,一般具有四種特點:非官方性、非營利性、相對獨立性、自愿性(見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研究的若干問題》,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7年第6期)。與之相對照,中國社會組織具有明顯的官民雙重身份:1.“分級登記、雙重管理”的管理模式,決定了社會組織的主管機關必須對其負政治領導責任,并且在人員編制和官員任命方面具有裁決權。社會組織的編制由政府確定、官員由主管部門任命、工作人員擁有政府公務員身份。2.絕大多數有重要影響的社會組織都是由政府創立的,主要領導人都是由從現職領導崗位退休下來或機構改革分流出來的原黨政官員擔任。3.社會組織的經費仰仗政府財政全額或部分撥款。從經費來源上看,中國社會組織分全額和部分撥款以及自籌三類情況。政府對完全自籌經費的社會組織往往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惠,成為社會組織難以割舍的臍帶。因此,中國社會組織還很不成熟,無論其結構還是功能都還沒有定型。
四是不到位。社會組織具有達成公民共同的協調規則、達到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功能,因此利于社會和諧發展:有助于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有助于提供廣泛的社會公共服務;有利于維護公民權利,推進民主政治;有利于增進和激發公民精神,促進自律性社會秩序的形成;有利于增進社會資本存量,促進社會制度的供給。但是,目前中國社會組織治理能力普遍不強,自律存在的形式遠遠大于其實質發揮的作用。例如在機構建設比較完備的組織中,90%以上的組織都有自律規范,以及建立誠信的努力,不過,只有極少數真正起到了效果。當前,中國社會組織以救濟、幫扶、社會服務等功能為主,在重大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體地位還相當有限(見賈西津《中國公民社會圖綱》,載《社會學家茶座》2008年第1期)。(陳鋒 中國藝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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