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主導下的違法占地行為,嚴重侵蝕著我國有限的耕地資源,直接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也使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無法落實。面對失地農民的困境,面對宏觀調控的大局,一些本該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卻成了“甩手掌柜”,甚至是土地違法的主體。對這樣的地方政府責任人必須嚴懲,對這種行為必須重拳打擊!
今年以來,針對土地違法問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標本兼治的措施,特別是剛剛出臺的土地調控新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方面的責任,強調由省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同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擴大征地規模的沖動。當前,關鍵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好這些政策措施。新華社發
兩部門要求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
社保不落實不準征地
征地報批前,社保事項要走告知聽證程序
社保費用須按時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專戶
“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边@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做出的規定。兩部門明確要求,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后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并要求各地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按有關文件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兩部門明確提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后,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兩部門明確提出,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被征地農民社保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記者于猛、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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