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決策是實現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和制度保障。“民主”似乎已是不同文明的“價值公約數”,實行民主決策的意義主要在于降低決策的風險和成本,提高決策的質量,同時可以使決策體現大多數的意志。雖然民主決策不等國于科學決策,但是毋庸置疑,實現了民主決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決策中出現重大失誤,大大提高了科學決策的水平。決策民主化要求在決策過程中經過咨詢、論證、協商、聽證、集體討論等環節。這就要求有一套完善的決策制度,比如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等,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討論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同時,要通過科學、合理地設置決策機構,推行決策與執行分開,完善決策信息系統,規范決策程序,改進決策方法,提高決策效率,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還要求實現決策過程的制度化、法制化,建立決策監督制度、決策責任制度、決策論證制度和決策效果評估體系等規范。制度化、法制化是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根本保證。
民主決策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民主參與和權力制衡機制,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權力不被濫用,但并不意味著權力的分散,同樣要保證政府決策的力度和權威性。政府權力的集中與分散是兩個極端,關鍵是如何把握一個合理的度。權力集中的強勢政府,在很多情況下可以顯示出它的優越性,可以提高決策和執行的效率,但這對政府的決策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比較成功的案例看,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國家都有比較強勢的政府,但這些政府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并沒有成為絆腳石,而是充當了社會轉型的領導者,制度變遷的推動者,行為規范的制定者,制度運行的監督者,社會穩定的維護者,這種“權威+市場”的體制模式創造了“東亞奇跡”。但如果沒有一套相應的監督機制制約,權力集中很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使得決策民主性不足,甚至出現重大決策失誤,帶來嚴重后果。
(摘自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健康報告》 楊多貴 周志田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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