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體制改革繼續深化
(一)“大調解”機制正式建立
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對案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嘗試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加強與人民法院和公安、信訪等部門的配合,將法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受理的適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
“打不起官司”是一些老百姓近年反映強烈的社會難題,“訴訟費高”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而且,現行訴訟費的收取標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各地同類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不一,亂收費現象嚴重。2007年4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將取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正式實施。《交納辦法》細化了標準,分6個方面降低訴訟費用。新出臺的《交納辦法》澄清了以前訴訟費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細化標準并多方面降低訴訟費用,順應了民意,受到普遍歡迎。
(三)死刑復核權正式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死刑案件核準權將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原則。死刑核準權收回后,公安部2007年上半年治安形勢報告表明,全國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嚴重暴力犯罪,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案件的發案率分別下降9.1%、2.9%、7.9%、27.2%、14.5%、9.6%,全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良好。
(四)刑事和解制度引起廣泛討論
2006年11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出臺。2007年年初,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江蘇省無錫市公、檢、法、司四機關聯合出臺的《關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于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從2007年9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開始實施《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的規定(試行)》。2007年9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檢察機關也根據《昆明市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的規定》開始對輕微刑事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制度。有關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踐和討論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對一些檢察機關刑事和解實踐進行調研,將總結各地的經驗對刑事和解實踐進一步加以規范。[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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