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保障宗教信徒的權益。
━━尊重少數民族的信仰傳統,保護少數民族宗教文化遺產。繼續投入必要資金用于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充分發揮宗教界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和途徑。
(五)知情權
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全面定期考核,檢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依法追究違反該條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完善地方性政務公開法規。
━━逐步形成相對完整的政務公開制度體系。鄉鎮機構重點公開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工作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等情況。縣、市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政府采購、征地拆遷等事項。省級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總體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產權交易等情況。深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政府網站,絕大多數政府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開通熱線電話。
━━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大對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工作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新聞發布,提高發布會質量,及時、準確、權威地發布政府信息,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務水平。
━━依法、及時、準確發布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
━━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加強村務公開目錄的編制工作,基本實現縣級單位制定村務公開目錄,推進村務公開規范化。
(六)參與權
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公民的參與權。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修改選舉法,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適度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婦女、基層工人、農民與農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選民的聯系。切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進一步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提高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實效。適當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尤其是擔任正職干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委員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的意見,保障他們開展視察、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權利。
━━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高農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擴大城市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到2010年爭取達到50%;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城市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方式和途徑,健全城市社區民主聽證會、協調會等社會參與形式;探索流動人口參與經常居住地社區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徑。
━━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決策過程中公眾的參與度。在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推進重要法律法規的立法聽證會、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開聽取意見、重大決策接受專家咨詢或第三方論證的制度化建設。
━━保障工會、婦聯、青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拓寬渠道,支持各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增強服務社會功能。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保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社會功能。發展和規范各類基金會,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