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十問":房產損失由誰來擔 證件存折"震"丟咋辦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6 月 0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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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群眾咋得救助?
●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
●法律為救助提供依據
本報記者宋偉本報記者黃慶暢本報記者王比學本報記者石國勝
這次地震,受災群眾數量巨大,無家可歸的人員多,傷病員多,“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多,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看病、上學等方面都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5月17日,國務院決定,在3個月內向災區困難群眾每人每天發放1斤口糧和10元補助金,并要求民政部和財政部立即制訂具體規定。此外,對因災死亡人員的家屬,每人發放5000元撫慰金。
5月19日,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第十次會議議定,做好孤兒、孤老、孤殘的救助安置工作,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3個月內,為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費。民政部要抓緊核實確定“三孤”人員身份,采取就地安置和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進行安置。
根據國務院要求的標準,四川省民政廳對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從28日開始,四川災區困難群眾補助金和救濟糧開始發放,第一批6月1日前全部發放到災區困難群眾手中。
對于“三孤”人員的救濟,5月31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要采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通過親屬監護、家庭收養、家庭寄養、類家庭養育、集中供養、學校寄宿、社會助養等多種方式,切實保障孤兒的生活。采取過渡安置和長期安置相結合的措施,通過機構照料、居家照料、親屬照料、社區照料等多種途徑,保障孤老、孤殘人員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除了國家已經出臺的諸多救助政策外,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也直接或間接地為災區群眾接受救助或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可以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因災造成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政府將對其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對于因災致殘的,殘疾人保障法明確提出,“國家和社會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及時周到的救濟,讓災區群眾重燃生活的希望。5月30日,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副司長龐陳敏表示,我國目前的救助政策實現了對災區存在困難的所有方面的全覆蓋。
災后官司注意什么?
●訴訟時效可中止
●違約、損害可免責
●審案不會久拖不決
●困難當事人可減交訴費
本報記者吳兢
經歷慘痛“5·12”大地震,災區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復。與此同時,一些矛盾糾紛也開始顯現。對想打官司的公眾來說,地震會帶來哪些影響?
法律專家分析,《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等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將帶來訴訟時效中止、法律責任免除等法律后果。
因地震發生,一些官司難以正常進行。比如,本已準備好到法院起訴,地震襲來,造成超出法定訴訟時效仍無法起訴。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劉東華律師介紹,為保障當事人正常行使訴權,《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37條還賦予法院對特殊情況有延長訴訟時效的權力。
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等法院決定,在審理涉地震災區案件時,根據地震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采取準許延期審理、中止訴訟和暫緩執行等措施,以保障災區涉案當事人安心抗震救災。
對因地震帶來的合同違約或人身財產損害,《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劉東華說,《合同法》對此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還可解除合同。
以貨物承運為例,劉東華說,根據《合同法》,貨物毀損、滅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收取運費。
就鐵路運輸,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人身傷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時,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東華還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川綿陽市是此次地震重災區,司法機關在人員和場所上均遭重創。
5月12日以來,市中級法院迅速恢復審判工作,共審結刑、民事案件15件,及時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院長莫亞林介紹,中院號召法官們冒余震堅守崗位辦案,杜絕因震災影響法院工作造成超審限辦案。中院至今沒有一件案件申請延長審限。
災區審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層關注。對災區審判人員不能補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高級法院統一協調,根據訴訟法規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級管轄力度,及時審理災區案件。
大地震之后,一些訴訟當事人面臨生活困難。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當事人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準予減交訴費。
災區孤兒新家在哪?
●收養孤兒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限制
●孤兒收養先國內后國外
本報記者白龍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為“地震孤兒”。如何為災區孤兒尋找一個家,是很多好心人牽掛的問題。
根據收養法等收養程序,災區的孤兒會先被安置到災區的福利院,如果災后這些孤兒確定父母雙亡,而且近親屬放棄撫養權的話,可以進入收養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錢,找寄養家庭代養。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須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同時,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地震孤兒”的收養來說,《收養法》放寬了收養條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該辦法第五條還列出了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
此外,有關外國人收養“地震孤兒”的問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孤兒收養將采取先國內后國外的原則。如果外國人有意愿收養地震孤兒,那么應該先通過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關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相關組織如“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申請。根據《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規,應該提供收養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財產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養汶川“地震孤兒”的工作尚未啟動,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兒的身份確認工作還沒結束。獲救的“地震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收養還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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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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