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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依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七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三十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十五天。
(五)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十五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