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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人口安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健全基層管理服務網絡,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