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機制,健全母嬰保健工作制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公民享有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生育、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齡、心理特征的方式,在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受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