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4月29日電 擁有56個民族的中國,因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探索出一條成功解決民族問題的道路。這一成功實踐是以60年前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為標志而正式拉開大幕的。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誕生
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解決好民族問題是中國歷代政權面臨的重要課題。中國共產黨自成立后就十分重視民族問題,一直孜孜不倦地探求解決民族問題的出路,經過多種途徑的探索,最后確立了符合實際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抗日戰爭勝利后,黨針對內蒙古地區存在的民族分裂和所謂“獨立自治”活動等復雜斗爭形勢,展開了以民族區域自治解決內蒙古民族問題的偉大實踐。
當時,內蒙古面臨著兩種命運、兩種前途的歷史抉擇。在蘇尼特右旗出現了所謂“內蒙古共和國臨時政府”,在烏蘭浩特出現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把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成為當時內蒙古地區民族民主革命的關鍵。
針對這一嚴峻形勢,1945年11月26日至28日,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烏蘭夫在張家口主持召開了內蒙古各盟旗代表大會,成立了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取代了“內蒙古共和國臨時政府”。1946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與“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在承德召開了“四·三”會議,協商撤銷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建立起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東蒙總分會。于是,內蒙古自治運動在黨的領導下統一起來,走上了健康發展道路。
烏蘭浩特,漢語意思是“紅色的城市”。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在這里正式成立,宣告了我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區的誕生,標志著中國共產黨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勝利地經受了實踐檢驗而進入成熟階段。
在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引導下,內蒙古又相繼成立了達翰爾、鄂溫克、鄂倫春3個少數民族自治旗和19個少數民族鄉,深受剝削和壓迫的各族人民翻身解放,當家做主,充分行使自治權力管理自治區內的事務,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建、形成和不斷完善,以及法制化的進程,作出了不懈地探索。
據內蒙古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阿迪雅介紹,多年來,自治區除了行使一般的行政職權外,還在立法、變通執行、語言文字、培養干部、經濟、財政、文化教育等方面認真行使了自治權。如陸續制定和批準了449個地方性法規,其中72個法規涉及變通的規定,正確行使了民族自治地區的變通執行權。內蒙古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21.6%,全區黨政機關中的少數民族干部占到干部總數的30.59%,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和實踐,為新中國正確解決民族問題創造了一個范例,為在其他民族地區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探明了道路,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是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民族實際相結合的一個偉大創舉。”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司長毛公寧說。
60年成功實踐顯示出巨大優越性
60年前的內蒙古,貧窮、落后,支離破碎,滿目凄涼。民族壓迫、軍閥混戰、殖民入侵、封建盤剝,給內蒙古各族人民造成深重災難。自治區成立后,靈活運用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自治權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走向繁榮興旺,一個嶄新的內蒙古展現在世人面前。
在牧區民主改革中,內蒙古沒有照搬農村土改的做法,而是根據牧區特殊情況,制定和實施了“不分不斗,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的政策,得到了牧民和牧主的衷心擁護。在社會主義改造中,本著同樣的精神,制定了“政策穩、辦法寬、時間長”的畜牧業改造方針,穩定了民心,發展了生產。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抓住國家重點建設的機遇,建設以包鋼為中心的包頭工業基地,帶動了全區經濟發展。
改革開放以后,內蒙古率先在牧區創造性地制定執行了“草畜雙承包”責任制,又一次解放了生產力,使全區經濟發展漸入快車道,出現了社會長期穩定的良好局面。進入新世紀后,內蒙古借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勢,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機遇,發揮優勢,全面實施資源轉換、開放帶動等發展戰略,推進工業化、農牧業產業化和城鎮化建設,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城鄉人民生活發生歷史性巨變,探索出一條符合內蒙古實際的又好又快的發展路子。
如今的內蒙古,已讓全國乃至世界都感受到這里經濟社會發展的脈搏:北京的每4個燈泡中就有1個由內蒙古的電照亮;伊利、蒙牛等企業占領了全國一半以上的乳品市場;“小肥羊”過黃河渡長江又漂洋過海“涮”到歐美;鄂爾多斯等一批名牌羊絨衫更是“溫暖全世界”……
據統計,2006年,全區國內生產總值達4790億元,人均生產總值達2513美元,財政收入712.9億元。近5年來,全區國內生產總值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長,增速連年位居全國第一。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蒙古族研究員包斯欽說:“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凡是執行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就快;反之,則慢。”
為世界解決民族問題探索出一條成功道路
同樣是多民族的中國,何以能妥善解決世界各地都犯難的民族問題?“就是依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走出了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毛公寧認為。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把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結合了起來,把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繁榮結合了起來,把黨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結合了起來,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統一的感情和熱愛自己民族感情結合起來,使我國各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濟。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得到了各民族的廣泛認同,在全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目前,全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比例超過70%,民族自治地方面積占全國國土總面積的64%左右。
國家還用法律形式強化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今天,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已經成為我國民族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郝時遠說:“現在,不斷完善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和各族人民共同當家做主,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鞏固和發展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內蒙古民族區域自治問題研究專家劉驚海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一項與時俱進的制度,在不同時期都能發揮出獨有作用,有效地解決了民族的自治與發展問題,極大地調動了民族地區各民族的積極性,使各民族真正感覺到是一家人,誰也離不開誰。
我國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成功經驗,在世界范圍產生了廣泛影響,受到國際社會特別是一些多民族國家的關注。目前,已有日本、美國、俄羅斯、荷蘭、挪威等十幾個國家的學者對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研究。
歐盟出資,由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律與人權研究所瑪莉婭博士等與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合作,就中國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了兩期近10年專題研究,成果表明,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效維護了民族區域的發展與穩定,非常管用,很有創造性。(記者吳國清、丁銘、張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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