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民生,改善民生,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做好年度經濟工作、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任務。經濟發展新態勢和新問題對改善民生和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的要求,把改善民生與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更好地結合起來,進一步做好擴大就業工作,努力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下更大氣力促進農民增收,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讓城鄉居民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中得到更多實惠。
重視民生,改善民生,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做好年度經濟工作、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任務。今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運行基本面是好的,但也存在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的苗頭,其中消費價格漲幅升高、農產品市場波動、部分大中城市房價上揚等問題,直接影響城鄉民生狀況,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經濟發展新態勢和新問題對改善民生和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把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與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有機統一起來,既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又不斷改善群眾生活,要求我們著眼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在加強中長期的規劃指導和制度建設的同時,綜合運用短期的宏觀調控政策,努力取得扎扎實實的進展,讓城鄉居民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中得到更多實惠。
堅持把擴大就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就業是民生之本。我國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這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有利條件。而只有能夠不斷擴大就業機會、充分吸納新增勞動力的經濟增長,才是符合以人為本理念的經濟增長,才是可持續的經濟增長。近年來,國家采取一系列積極擴大就業的政策措施,就業崗位不斷增加,年度就業的預期目標實現得比較好。2006年,城鎮新增就業1184萬人,超過了900萬人的預期目標;失業率控制在4.1%,低于調控目標。今年上半年,城鎮新增就業629萬人,完成了預期目標的70%。
但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就業壓力大是一個長期挑戰,年度就業形勢不容樂觀。首先,我國經濟發展正處于重化工業加快增長階段,重化工業的資本密集特征限制了吸納勞動力的容量。其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還將釋放富余人員,多種所有制經濟競爭激烈,自主擇業、雙向選擇、就業形式多樣化,這些情況會使一部分失業人口的存在成為勞動力市場的常態。第三,未來十幾年間,我國適齡勞動者每年預計將新增800萬人,勞動力供給總量相對過剩仍會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第四,創業環境還不適應擴大就業的客觀需要,諸如新企業成立、行業經營許可、信貸獲取和稅收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第五,非法用工、超時用工、勞動環境惡劣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大量存在,農民工待遇問題比較突出。
進一步擴大就業,需要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別是服務業,開拓就業的新渠道;注重改善創業環境,運用好財稅和信貸政策,放寬市場準入限制,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大力扶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和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在吸納就業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善勞動力市場的信息服務和就業指導,加強對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就業技能培訓;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敦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妥善處理勞動糾紛。
努力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
物價總水平特別是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直接影響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和購買力。因此,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控制消費價格漲幅,是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也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本舉措。今年二季度以來,糧價和肉價上漲帶動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升高,同時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搭車漲價行為,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在校困難學生影響較大。對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包括加強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調控,落實對城市低收入群體的補助措施;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依法堅決制止壟斷市場、聯手操縱和哄抬物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反競爭的漲價行為;等等,取得了積極成效。下半年,仍應注意加強價格監測和完善應急機制,抓好直接關系群眾生活的價格檢查工作,防范局部地區、個別商品價格異常波動推高消費價格總水平。
今年把物價上漲控制在比較低的水平上是可以做到的。我國糧食總產量連續3年豐收,夏糧今年又獲好收成,絕大多數商品供給充裕。糧價和肉價上漲主要受短期因素影響。而且,能源、原材料和運輸等供給緊張狀況已經解除,上半年生產資料價格漲幅呈現回落態勢,上游產品價格向下游產品價格傳導的漲價壓力并不明顯,剔除食品和石油價格后的核心消費價格漲幅連續4年低于1%,這表明市場總供求格局并沒有發生惡化或逆轉。有了這樣比較扎實的供給基礎,再加上國家出臺的調控措施陸續落實,下半年消費價格漲幅有望逐步回落。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開放型經濟的背景下,應當密切關注物價上漲的客觀壓力。成本推動型、需求拉動型、國際輸入型和體制轉軌型因素,都可能導致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在現實中,這些因素難以截然分開,但在一定時期某種因素會比較突出。這就需要審時度勢,綜合運用財政、貨幣信貸政策和相關的公共規制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通脹因素加以治理。對成本推動型的物價上漲,重在促進生產和增加市場供給;對需求拉動型的物價上漲,應著力抑制總需求過快增長;對國際輸入型的物價上漲,應當完善避險機制和市場平抑手段;對體制轉軌型的物價上漲,則既要堅持完善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又要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把握好價格改革的時機和力度。涉及城鄉居民切身利益的水電氣價格和公用事業收費調整,宜謹慎擇機,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在某一年度內,當居民消費價格平均漲幅超過當地預期調控目標較多的時候,不宜出臺新的政府調價項目。涉及生產環節的資源價格改革,應根據生產資料價格漲幅回落的態勢,適時適度推出。深化價格改革,一定要與完善公共規制政策、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緊密結合起來。
加強宏觀調控,改善民生,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還包括防止出現通貨緊縮,即持續的大面積的物價下跌。1998年—2002年我國經濟偏冷時期,就遇到過這種情況,它對擴大就業、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應當努力避免。
下更大氣力促進農民增收 讓農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促進農民增收是改善農民生活的基礎。目前,農民持續增收的難度依然較大,改善民生的重點和難點在農村。今年以來,國家繼續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增加農村基礎設施投資,努力穩定糧食、化肥和飼料價格,撥出專項資金建立母豬災病保險和飼養補貼制度,緊急組織豬藍耳病疫苗生產供應,促進了糧食增產、生豬養殖恢復和農民增收。
促進農民持續增收,需要客觀分析我國農產品供求關系的階段性新變化。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研究,上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主要農產品形成的“供求基本平衡、豐年有余、價格持續低迷”格局,目前正在轉向“供求緊平衡、價格整體攀升”格局。其主要原因是: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市大量轉移,對農產品的商品性需求明顯擴大;農業勞動力、農資和土地等生產成本上升,一些主要農產品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提高;農業生產的風險分散機制不健全,畜產品生產容易出現較大波動等。其中,有些因素將推動農產品價格持續、長期上漲。農產品供求關系的這種階段性變化,在較大程度上反映了工農和城鄉之間利益格局的調整,反映了市場配置生產要素的客觀作用。而農產品價格適度上漲,是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農民、農業和農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和市場化成果的必然趨勢。
從近期看,繼續促進農民增收,在生產環節應繼續著力穩定農資價格;在農產品收購環節要防止壟斷性壓級壓價,落實對主要糧食品種的最低收購價和各項補貼政策,讓農民在收購環節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為緩解畜產品價格的劇烈波動,應強化防疫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市場基礎設施,推廣政策性保險制度。從長遠看,則應站在統籌城鄉發展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戰略高度,加大國家財政投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推進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和經濟社會組織創新,切實保證農民土地權益和其他經濟社會權益。
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 使社會財富更多地向勞動者傾斜 向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傾斜
近年來,我國經濟不僅持續快速增長,而且效益明顯提高,企業利潤和國家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增加。國家可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財力物力顯著增強,有條件解決多年積累的老問題和最近出現的新問題。今年以來,政府加強了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扶持,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部分地區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低保水平;在全國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幅度提高農村“五保戶”供養標準;全面實施農村免費義務教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到全國80%以上的縣(市、區);全國約86%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這些舉措表明,通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國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正在加大。
同時應清醒地看到,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還不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改善民生的客觀需要。對宏觀經濟層面的有關數據分析顯示,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一定程度上發生向企業和政府的傾斜。1992年—2003年,我國全社會可支配收入中企業和政府占的比重均為上升,而居民占的比重卻相應下降。在初次分配領域,隨著經濟效益提高,企業利潤增長較快,而勞動者工資收入增長則較慢,勞動報酬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從再分配角度看,公共財政體系還不完善,政府財政收入增長較快,而支出結構不盡合理。政府自身行政性開支增長過快,公共開支用于投資的比重仍然偏高,政府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而用于公共消費的開支(主要是對低收入者的物價補貼和房租補貼等)比重偏低。這方面的問題影響到居民消費的意愿和支付能力,也是導致投資和消費關系不協調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迫切需要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格局。應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和指導,健全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機制,適時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切實改善農民工的工資和相關福利待遇,提高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財政增收部分應更多地向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領域傾斜,促進居民擴大消費;盡快實施國有企業上繳紅利制度,并對壟斷行業征收特別收益金,將這部分收入更多地用于低收入群體;及時調高城鄉低保對象保障標準,強化地方政府在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方面的責任。(盧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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