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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敲定
2006年11月23日,《海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期間舊城區及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送審稿)》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得原則通過。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其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房屋性質為非住宅的,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房屋性質為住宅的,實行就近安置,并按以下方式之一結算差價:1.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低于海南省政府現行規定最小戶型面積經濟適用房(目前我省經濟適用住房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價值,置換與最小戶型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相等的安置房,不做差價結算。2.置換同等面積的安置房,安置房價格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年度經濟適用房計價標準,與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做差價計算。安置房面積大于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統一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此外,在我市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遷人可以優先購買原被拆遷地段改造后建設的商品房,拆遷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人員名單,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安置搬遷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給予每戶1-3萬元的獎勵。被拆遷房屋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土地使用權計戶;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證都沒有的,以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沒有建房批準文件的,以一處宅基地為一戶。被拆遷人在同一用地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并為一戶計算。有子女的老年人,與所隨子女合并為一戶計算。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拆遷人在建筑物市場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20%的獎勵。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安置協議確定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被拆遷人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據海口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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