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宅拆遷困局
南方周末記者 張 悅
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被征農地房屋的拆遷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的評估標準即相同區位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但是,征地單位往往采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關于拆遷裁決的一套程序來輔助其強制拆遷工作,而對于拆遷的補償還是按照土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幾百元的補償標準
事情至此,矛盾愈發尖銳,困局難破。
五一村綜治辦主任李杰告訴本報記者,政府征(五一村)地需要拆遷的地方都已經完成了,可村里安置所需的拆遷卻拆不動。出了事之后,村里現在也不敢動工。“這個事不及早處理的話還是很麻煩”。
無論對王海燕,還是對需要安置的六組村民,這都不是一個好消息。
在城市化進程中形成的一些城中村,雖然早已與城市連為一體,地價甚至高于其他城區,但其拆遷安置工作仍然沿用農村的老辦法,城鄉間兩種處理模式的矛盾逐漸顯現出來。
上述報道所涉城市街道辦事處工委書記張毅坦言:這一事件有著復雜的前因后果,誰對誰錯,錯綜復雜。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關于農村拆遷安置,特別是重建地的拆遷是法律上的盲區。
相對于城市,農村更沒有保護產權的意識。在這個“物權法時代”,城市已經出現了“最牛釘子戶”,農村的拆遷則依然混亂。
搞了將近10年城市拆遷的王海燕則認為,我國的現有法律體系中,無論是憲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對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農村拆遷也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執行。
作為一種極有可能的結局,按照農村每平方米300元的最高補償標準,他顯然難以接受。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根據這一意見,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被征地房屋的拆遷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的評估標準即相同區位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但是,征地單位往往采取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關于拆遷裁決的一套程序來輔助其強制拆遷的工作,而對于拆遷的補償還是按照土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幾百元的補償標準,為了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沒有貫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忽略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
“基層組織中確有部分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由于本身文化素質、道德素質差,以老大自居,個人說了算,導致違法了還不知道,知道了不以為然。”王海燕感嘆。
“由于沒有在市國土局辦理拆遷手續,村里自行組織綜治辦治安員拆遷。” 王海燕說五一村近50%的村民和他一樣系半邊戶(即家庭人口非純農村戶口),由于村里對這部分家庭的安置補償辦法不健全,沿用10年前的鄉規民約,近年出現的很多新情況無據可依。
自己就是搞拆遷工作,拆遷的酸甜苦辣他也都嘗過。幾年前,他負責的一處拆遷工程曾因強拆糾紛被中央電視臺一個有著很大影響力的欄目“曝光”,省市領導都極為重視,連夜開會。但經查,節目中張冠李戴將別的工程問題說成是他的,但此事讓王海燕更為重視拆遷中的法理問題。
王海燕說,沒想到我自己的房子“遭到赤裸裸的非法強拆”,我自己做拆遷工作,確有個別拆遷戶漫天要價,我們在經過艱苦的說服無效情況下,根據國務院305號令和建設部的規定,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在申請裁決過程中,評估、聽證、調解等各個環節依法辦事,最后完成拆遷強拆程序還要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執行強拆,整個過程沒有一年下不來,很多“釘子戶”也打消了漫天要價的念頭,按政策標準簽定了合同。強拆前,還要開兩次準備會,法院、公安、城管、拆遷指揮部、醫院都要動員起來,做到萬無一失,甚至要做好準備防止被拆遷人自殺,相形之下,“五一村的拆遷工作簡直無法無天”。
出事之后,王海燕也開始反省自己主持過的拆遷工作:想想所有程序有沒有問題,哪一項手續是不是辦得太快了。
“我也在思考究竟什么是弱勢群體,我這樣一個中層干部按理也不算啊?”他說他反復思考后得到的結論是,在公權力面前,所有的個體都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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