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量調度條例》今起正式施行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主任李國英8月1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進一步加強黃河水資源統一管理,提高黃河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法制化的重要標志,必將為我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構建人水和諧作出積極貢獻。
李國英說,《黃河水量調度條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國家關于黃河治理開發出臺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對黃河而言,實現了在法規的層面上,把水法關于水量調度的基本制度落實在了黃河流域實處,建立起黃河水量調度長效機制,極大地促進了有限的黃河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調度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關系;有利于以人為本,統籌協調沿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減輕和消除黃河斷流造成的嚴重后果,為當地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和長遠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對全國而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調度管理的立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為其他流域提供了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具有示范意義,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對于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節約、高效、可持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李國英表示,黃河是我國第二大河,也是我國西北、華北地區最重要的供水水源,是黃河流域及相關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保障。但黃河水資源具有總量不足、年際變化大、年內來水及用水時空分布不均等突出特點,水資源量僅占全國的2%,卻承擔著流域及相關地區約1.4億人口(占全國12%)、2.4億畝耕地(占全國15%)、50多座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基地及重化工基地以及中原油田、勝利油田的供水任務,上世紀九十年代,供水地區年均耗用307億m3,占黃河天然年徑流量的53%,占同期來水量的60%以上,由于黃河水資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過度開發與不合理利用,加上以前關于水量調度的法律法規不能滿足黃河特殊河情水量調度的需要,自1972年至1999年的27年中,黃河下游有21年出現斷流,累計1091天,對黃河下游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并在國內外產生了強烈反響。
李國英表示,1999年,在黃河來水嚴重偏枯的情況下,我國開始對黃河水量實施統一調度,至今已連續七年實現了黃河不斷流,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對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李國英說,為了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實現黃河水量的科學調度,減輕乃至消除黃河斷流危害,從2003年開始,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過研究論證,起草《黃河水量調度條例(送審稿)》,于2004年9月報送了國務院;經國務院法制辦反復調研修改后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制定過程中先后4次征求了國務院七部委、黃河流域及供水區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并多次召開了專家論證會。2006年7月5日國務院第14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趙成剛)
郜風濤:調度黃河水量將緩解流域內水資源供需矛盾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郜風濤8月1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的制定,是保持黃河戰略地位的需要,是把水法規定的基本制度與黃河自身特點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減輕和消除黃河斷流危害后果的重要手段,又是建立有效的黃河水量調度長效機制的必然選擇。條例的實施,將有利于黃河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實現黃河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相關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內部行政行為與提高外部行政效率的關系。黃河水量調度工作涉及面廣、關系復雜,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責,既有利于水量調度工作的組織領導,也有利于黃河水資源綜合效益的發揮。為此,《條例》明確規范了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等主體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二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當前發展和長遠發展的關系。《條例》規定,制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河道輸沙入海水量和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及河道外生態環境用水的要求,根據黃河水資源狀況、黃河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及相關省區市取用水現狀和發展趨勢等因素,充分發揮黃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黃河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處理好黃河上中下游、左右岸、流域與區域之間的關系,是保障黃河水量統一調度的關鍵。為此,《條例》在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以及月、旬水量調度方案等方面,就省與省之間以及相關省與流域之間的協商機制、協商程序等予以了明確規定。
四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常規制度建設和應急制度建設。《條例》從黃河水量調度實際經驗出發,除對正常情況下的水量調度予以了規范外,還專門設置“應急調度”一章,對應急水量調度的實施條件作了規定。
郜風濤說,《條例》是國家為黃河的治理開發而出臺的第一個行政法規,無論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都要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條例》的各項規定。同時,應當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保障《條例》的有效實施。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執法、加強監督,確保《條例》規定的制度落到實處。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成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