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擅自選用一地塊違章建廠房,建完基礎部分,另一家公司經當地政府批準取得合法經營權,經報批在原有違章廠房基礎上完成廠房建設。不料,工廠以該公司侵占其廠房基礎為由,索賠財產損失近10萬元——
核心問題:
1、以合法形式無償占用他人違章建筑,是否構成侵權?
2、違章建筑被他人無償占用,違建部分的投入可否得到占用人的補償?
沒有土地證、沒有報建,屯昌縣橡膠廠便在該縣一處地塊上動工興建廠房。不料剛完成廠房的基礎部分,一家貿易公司獲批立項,不僅取得這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并經報建批準在地上建廠。貿易公司在原有的廠房基礎上續建,不料完工后,橡膠廠以其侵權為由將之訴至公堂,索賠廠房基礎工程款近10萬元。
日前,橡膠廠的這一侵權損失賠償請求,卻沒有得到法院終審判決的支持。
擅自占地建廠
屯昌縣橡膠廠的違建“誕生”于11年前。當時因環境污染問題,橡膠廠被當地政府責令搬遷。按要求,廠址應在楓木鎮大葵村委會大葵橋東北側一帶。而橡膠廠的搬遷,卻有些“離譜”。
新廠址具體位置還未報經政府敲定,在沒有征地、沒有獲得土地使用權證、也未經規劃許可的情況下,橡膠廠便擅自在一片土地上動工興建廠房了。
1996年7月1日,橡膠廠將部分車間廠房發包給縣建筑公司承建。當建好廠房基礎、柱、墻,只差砼天面時,由于橡膠廠不能按約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停工。
直到1998年,海南屯昌楓木鎮橡膠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經縣計劃統計局批準,在橡膠廠施工的廠址上建造“楓木橡膠加工廠”。
停工違建被另一公司接手
貿易公司經批準,不僅依法辦理了土地征用有關手續,取得了該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取得了橡膠廠的經營權。
1998年,在橡膠廠建的車間廠房基礎之上,貿易公司續建廠房。1999年9月廠房完工后,貿易公司到當地房管局,為完工的所有廠房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取得了在全部廠房的合法產權。
對此,橡膠廠一直保持沉默。不料5年后,一場工程款糾紛挑起了橡膠廠的侵權索賠之訴。
2004年,縣建筑公司以橡膠廠拖欠廠房基礎部分工程款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廠償還工程款。經當地法院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橡膠廠所建的廠房基礎工程造價為6.7萬余元。2005年3月,經法院終審判決,橡膠廠被責令償還縣建筑公司工程款6.7萬元及利息。
敗訴的橡膠廠心里憤憤不平:廠房基礎部分既然被貿易公司占用受益了,這部分工程款就該由貿易公司付!
爭議:
違建被占用,該不該獲賠?
2005年7月,橡膠廠稱貿易公司占有使用其所建的廠房基礎部分并獲益,而又不支付工程款,以貿易公司構成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索賠6.7萬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對橡膠廠的起訴,貿易公司卻認為,橡膠廠建的廠房基礎是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而該公司是依法取得楓木橡膠廠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不存在非法占有橡膠廠房屋的問題。同時,6.7萬余元工程款是橡膠廠與縣建筑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該公司也毫無關系,橡膠廠既然違章建廠,就應為這一過錯而導致的損失而自擔責任。
一審:
無償占用違建,構成侵權
橡膠廠違章建造的廠房基礎,是否屬于其合法財產?貿易公司占用這一違章“構筑物”是否構成侵權?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進行了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橡膠廠在建造廠房時雖然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但所建造的廠房基礎工程屬于其合法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同時認為,貿易公司無償享用橡膠廠所建廠房基礎和設計圖紙,續建完工橡膠加工廠廠房,得以使用受益至今,并辦理了房產證,而房產證中包含了橡膠廠建的廠房基礎在內,造成了橡膠廠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了對橡膠廠合法財產權的侵犯,應承擔過錯責任。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貿易公司作為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工程款的責任。由此,一審判令貿易公司賠償工程款6.7萬元。
終審:
占用違建,不構成侵權
一審宣判后,貿易公司不服。該公司認為,橡膠廠建的廠房基礎部分,為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非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一審認定其屬合法財產,沒有法律依據。而該公司合法建房、合法取得廠房產權,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該公司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對違章建筑物的處置,也不構成侵權。
貿易公司的上訴理由,能否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而橡膠廠在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也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辦理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建設廠房,且該廠房基礎后來也未經合法程序進行產權確認,未能證明其對該廠房基礎有合法的權益。
終審判決由此認定,橡膠廠主張貿易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判決錯誤。由此,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判,駁回了橡膠廠的訴訟請求。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碩士生導師毛衛民個人認為:
本案涉及兩個要點:一、違章建筑作為違法財產,從總體上而言,該建筑物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二、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是否意味著可以“占了白占”。
一、侵權之訴為何不被支持
從法律上講,所謂“侵權”,應當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橡膠廠興建廠房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未辦理施工手續,所建廠房系違章建筑,而非橡膠廠的合法財產。既然如此,他人(包括貿易公司)占用該廠房,也就無所謂“侵權”。所以,對于橡膠廠以貿易公司侵權為由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二、違建不受法律保護,不意味“占了白占”
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并不意味對違章建筑“占了白占”,更不能無視違建人的正當權益。
以本案為例,雖然法律不保護橡膠廠違法興建的廠房,即橡膠廠不能取得對廠房的財產權利,但是也不能隨意剝奪該違建廠房中屬于橡膠廠所有的正當權益。對于該違建廠房,如果沒有被依法沒收,橡膠廠本可以也應該拆除,拆得的建筑材料即是其正當權益,應當歸其所有。而現在貿易公司直接占用該違建廠房,致使橡膠廠無法拆除,無法取回相應的建筑材料,從而使其正當權益受損。對此,貿易公司應當給予橡膠廠適當的補償。如果從這個角度去主張權利,橡膠廠的正當權益應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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