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山東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山東省法律援助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范圍以及相關費用的減免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廣泛籌措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人員利用檔案資料免費
《草案》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憑借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利用檔案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資料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組織應當配合,對檔案資料查詢費、咨詢服務費、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證明費予以免收;對原件復印、縮微膠片復印、翻拍、掃描等相關材料復制費給予減、免,減收的標準按復制檔案資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費計算。
見義勇為者申請法律援助無需審查經濟狀況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授權,結合山東省工作實踐,《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即: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爭議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
為鼓勵和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借鑒上海、江蘇等地的做法,《草案》規定,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審查其經濟狀況。據介紹,這種規定也擴大了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中只對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
經濟困難標準可高于低保標準
2004年3月,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制定下發了《關于將法律援助納入平安社區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經濟困難的標準。據此,《草案》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考慮到山東省各地經濟發展的差異,《草案》同時規定,為擴大受援人范圍,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決定互用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對民事權益事項要求訴訟代理的范圍做了規定,解決了法律援助與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
據此,《草案》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中,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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