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24日電(記者楊金志)從河南沈丘來滬打工的蘇某在一家裝潢公司工作不到一個月即發生摔傷事故,公司給其一次性補償1.4萬元,還拿出事先擬好的協議讓蘇某簽字。不過,法院認定這份“私了”的工傷補償協議無效,公司還需補齊各種賠償費用。
2006年3月1日,剛滿19歲的蘇某來滬打工,被一家裝潢公司聘用。豈料,蘇某工作還未滿一個月,就發生了摔傷事故。4月中旬,公司與蘇某簽訂協議一份,約定由公司一次性補償蘇某今后醫藥費、誤工費等人民幣1.4萬元作了結,今后所有再發生的費用及一切事情都跟工地項目部(裝潢公司)無關、由蘇某自負,雙方簽字生效不得反悔。
事后,蘇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做傷殘鑒定。2006年12月初,蘇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蘇某由此申請勞動仲裁獲得支持。裝潢公司對勞動仲裁不服,于2007年3月初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對裁決不認可。裝潢公司承認沒有為蘇某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但與蘇某在自愿基礎上簽訂協議支付了1.4萬元,這是雙方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公司不應再支付蘇某任何費用。
蘇某在法庭上辯稱,公司脅迫說不拿這1.4萬元,以后就沒有補償了。因自己是外地來滬打工的民工,身無分文,還要治病,只能先拿了這筆錢。協議也是公司事先寫好的,簽字時蘇某對協議內容并不清楚。
法院認為,蘇某是外來從業人員,裝潢公司應當為他辦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使得蘇某萬一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現裝潢公司沒有為蘇某辦理綜合保險,導致蘇某發生工傷后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部分經濟損失應當由裝潢公司承擔。
法院判定,根據蘇某傷殘等級和年齡,他可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萬元,故公司應再支付差額6000元。同時,蘇某應享受2006年3月20日至12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公司應補發其工資6375元。此外,公司還應承擔工傷鑒定費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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