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打工的農民工小江在一家機電廠上班,公司沒有跟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給他辦理工傷保險。2004年2月,小江因工傷被截肢,公司拒絕工傷賠償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用人單位向小江支付工傷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
2004年1月,小江進入福州一機電公司做噴漆工,雙方口頭約定工資待遇,公司沒有給小江辦理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手續。同年2月27日,小江受工傷,左手手掌因傷截除。經勞動保障部門鑒定,小江的損傷為五級工傷,并確認可以安裝假肢。
2005年11月,小江向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機構支持了小江的請求。
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結論,于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聲稱,公司與小江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不承擔工傷賠償,小江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福州市中院終審判決認為,雙方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小江在機電公司上班,接受公司管理監督、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依法應承擔醫療費、護理費、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法院強調,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取安裝假肢的費用和傷殘補助金。本案中,用人單位沒有給小江辦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向小江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安裝假肢的費用和傷殘補助金共計25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