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第二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第三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
(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
(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
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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