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請您介紹一下該解釋起草的情況和背景?
答: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由于各種經濟因素、社會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的商業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義。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和一些審判人員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范圍的標準和尺度不統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象的發生,已成為當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復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24日發布)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6日施行)中,對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和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通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認定的條件、適用范圍、認定標準等,并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督,如建立了馳名商標生效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為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反復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并于200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廣泛關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同時該司法解釋的起草也多次征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支持。該解釋已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將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記者:馳名商標的問題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特別是馳名商標既可以通過行政程序保護,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保護。此次公布實施涉及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司法解釋,立足于解決哪些問題?
答:正如你所關注的,此次司法解釋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及其精神,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既要依法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化保護,又要防止經營者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范。該司法解釋一共十四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范圍、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
記者:我注意到,公布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沒有包含商標的聲譽要求。請您對此予以說明?
答: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定,只是對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于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我國執法實際,并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對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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