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17日電 6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部分部門的“三定”規定。近日,中央編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部門“三定”工作有關問題回答了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指的是什么?
答: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國務院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簡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務院部門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六是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的解釋和調整事宜。
問: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有哪些意義?
答:制定部門“三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中心環節,也是鞏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過制定“三定”規定,全面梳理、集中解決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實處,使政府轉變職能取得明顯進展,理順關系取得明顯突破,部門責任得到明顯強化,機構編制得到有效控制。這對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體效能,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如何形成的?
答:這次“三定”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編委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三定”工作大體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三定”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一思想認識。第二階段是各部門認真研究提出本部門的“三定”規定草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多次召開黨組會議研究。第三階段是中央編辦對各部門“三定”規定草案認真研究審核,反復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根據業務相關情況確定,一般都征求了20個以上部門的意見,最多的征求了50多個部門的意見。第四階段是充分協商,著力協調解決職責分工問題。各方面基本達成一致后,按程序分別報請國務院各分管領導同志審核,最后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總的看,各部門的“三定”規定,都是經過部門認真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溝通協商、多輪修改完善后形成的,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符合各部門的實際。
問: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主要把握哪些原則?
答:這次“三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切實貫徹落實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以構建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具體工作中,著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全面推進職能轉變,正確配置各部門職能。二是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著力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問題。三是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四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整合優化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確保“三定”后國務院行政編制總數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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